按照新基準地價該評估1.3億的土地,土地評估師卻按舊評估標準只評估了9100余萬元,并為此受賄1萬元。11月8日,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受賄案,被告人王亞喆被該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2004年3月份,王亞喆任在南陽市國土資源局土地事務所擔任土地評估師期間,負責對南陽市石油機械廠的土地進行評估。期間,該土地事務所主任張某(另案處理)指使王亞喆將該廠土地按照舊的評估標準予以評估,結果是9174.68萬元。而按照南陽市人民政府宛政(2003)75號文件規定的基準地價進行測算,應該是1.3億元左右,地價降低了3800余萬元。事后,被告人王亞喆收受南陽市石油機械廠所送的感謝費1萬元人民幣。案發后,被告人王亞喆到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檢察院投案自首,并退出贓款1萬元。2004年12月24日,王亞喆因犯玩忽職守罪,被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判處免予刑事處罰。
該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亞喆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賄賂1萬元人民幣,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王亞喆認罪,涉案款已退出,有悔罪表現,可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王亞喆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何明軒 王惠 李書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