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員工在新聞中說了一句真話,豈料三天后就收到公司的一份除名決定。到底是什么話觸到了物業公司的神經?為何一句真話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簿公堂?日前,上海市徐匯法院判決了一起罕見的勞動爭議案。
事情緣起,鏡頭前的一句真話
今年3月23日,上海電視臺新聞頻道的《新聞坊》節目播出了一段有關全裝修房質量問題的新聞。節目中反映,觀眾投訴購買的全裝修房存在嚴重的廚房漏水、墻壁剝落等質量問題,向物業公司報修,卻一直未能得到解決。記者親自來到小區,并采訪了物業公司的維修工陳先生。陳先生表示這位業主投訴的問題已向開發商反映,目前物業還無法解決。隨后,記者又前往開發商處采訪,但遭拒。新聞最后解說,在節目播出前開發商已經解決了業主房屋的漏水問題,其余遺留問題尚未解決。
可誰料,就在節目播出后的第三天,物業公司便以陳先生的言論嚴重詆毀了公司的形象,造成公司名譽嚴重受損為由,對他作出了除名的決定。公司的當頭一棒讓陳先生頓時傻了眼,一句真話竟砸碎了自己的飯碗。當日,陳先生即被逐出公司。
“罪名”莫須有,員工成被告
陳先生百思不得其解,想到在接受采訪時自己只是出于誠信說了一句大實話,并沒有半點詆毀公司形象和名譽的意思,為何公司就這樣將自己除了名。為了得到答案,他多次上門與公司進行交涉,并就除名決定向公司作了書面回復,但公司始終對其置之不理,并把他拒之門外。
之后,陳先生申請了勞動仲裁。6月5日,仲裁裁決撤銷物業公司的除名決定,并支付陳先生經濟補償金。
可讓人始料未及的是,陳先生贏了仲裁還沒幾天,公司又以仲裁裁決有誤為由,反將其推上了被告席。
物業公司訴稱,對于業主反映的問題,公司一直在做積極的維修和協調溝通工作,解決漏水問題的是物業公司,而非開發商,故物業公司并非無能為力。員工陳先生出于私人恩怨,在媒體上發表了與客觀事實不符、損害公司形象的言論,導致業主對小區評價降低,并發生客戶退房事件,對公司造成了負面影響和經濟損失。其行為已嚴重違反了公司的勞動紀律和員工手冊的規定,且除名決定也經過工會認可,故請求法院判令不予撤銷該除名決定,并不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明察秋毫,法官清斷無理訴求
庭審中,物業公司還出示了一系列證據,包括一名業主的退房申請和陳先生的書面回復,以證明陳的言論給公司造成了負面影響,致使客戶退房,以及陳在回復中承認接受采訪時發表了有損公司名譽的言論。
對此,陳先生辯稱,自己在回答記者問題時,如實陳述了房屋滲水問題的成因和經過,由于業主投訴的問題屬于房屋的隱蔽工程,物業公司確實沒能力解決,只能找開發商。自己所說的都是大實話,未做評論更不存在詆毀。且當時業主投訴的問題,最終確是由開發商解決,物業公司對房屋質量無能為力是事實。對于因業主退房造成的損失,那也是開發商的損失,與物業公司無關。
面對原、被告雙方的各執一詞,到底孰是孰非,關鍵還在于那段引發爭議的節目。
為了查明事實的真相,徐匯法院的法官特地走訪了上海電視臺的《新聞坊》節目組,對有關人員進行了詢問,并設法調取了3月23日的節目錄像。經過反復觀看和仔細分析,法官發現,作為物業人員的陳先生在接受記者的采訪時,解釋了房屋漏水問題未及時得到修復的原因,他說了這么一句話:“業主房屋的問題已經向開發商反映了,有些問題物業公司也沒有辦法解決,如果物業公司能解決的問題肯定解決。”
由此,法院認為,根據《新聞坊》節目錄像內容,陳先生在接受新聞采訪時僅就事實情況做了陳述,并沒有發表嚴重詆毀物業公司形象的言論,故物業公司以陳先生嚴重詆毀公司形象為由,將其開除缺乏事實和法律的依據。除名是物業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方式,現陳先生并不要求恢復雙方的勞動關系,故物業公司理應支付陳先生替代提前通知期工資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鑒于公平原則,徐匯法院維護了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并依法作出判決:物業公司應支付陳先生替代提前通知期工資1520元、經濟補償金3040元。(潘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