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民程全德(化名)后悔不迭:不占10元錢的小便宜,妻子就不會出事了。
去年8月21日23時許,程全德開車帶著妻子楊小雨(化名)由南向北到達鄭州黃河公路大橋。
車開到收費窗口時,程全德并未停車,而是猛加油門,想闖崗過去,省下10元錢過橋費。
見有人闖崗,正值班的鄭州市某保安公司保安李昊(化名)招手攔車,但程全德并未理會。李昊一時氣急,就地撿起了一塊水泥磚,向該車副駕駛的擋風玻璃砸去。
玻璃碎了,坐在副駕駛座上的楊小雨被磚塊擊中頭部,當即血流滿面。經法醫鑒定,楊小雨形成重傷,雖經過多家醫院治療,但她一直未能蘇醒,成了植物人。
保安砸人事件發生后,公安機關介入調查。2006年11月16日,保安李昊被鄭州市公安局惠濟分局執行逮捕,接著被訴至法院。楊小雨的家人要求李昊及保安公司賠償各種損失30余萬元。
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程全德闖崗在先,有一定過錯,應當承擔20%的責任。于是,法院依法判處李昊有期徒刑3年,并和保安公司聯合賠償楊小雨各種損失共計236000元;鄭州黃河公路大橋公司監管不力,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下達后,李昊表示服判。但楊小雨的家人、保安公司、黃河公路大橋公司均上訴至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楊小雨的代理人認為,原判認定賠償數額偏低,楊小雨無過錯,不應承擔20%的責任。保安公司和黃河大橋則認為案件與自己無關。
昨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裁定,維持了一審判決。 (記者 邵振綱 通訊員 馮海明 馮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