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跳樓自殺者跌落在自家平臺上,季某心里總覺得堵得慌,自當月起便拒繳物業管理費,被對方告上法庭。記者昨天獲悉,虹口區法院一審判決,季某應繳納拖欠的物業管理費。
2004年1月20日晚,家住四平路某弄某號的季某發現一跳樓自殺者跌落在自家房子門前的平臺上。
季某認為原告管理失職,在此事件中存在過錯,自2004年1月起停止支付物業管理費。其所在小區的物業公司去年年末提起訴訟,要求季某支付拖欠的物業管理費6099元和同期的滯納金8657元。
季某稱,跳樓自殺的人不是小區里的人,因物業未盡檢查和巡視義務,才導致事件發生和未及時發現,這一事件給自己造成極大的精神傷害。此外,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超過訴訟時效,所以,不同意原告物業公司的訴請。
原告物業公司表示,曾于2006年1月9日向被告住所發出掛號信,并于2006年1月19日向被告單位發出掛號信,向被告催繳物業管理費欠費。
法院審理認為,關于小區突發的墜樓自殺事件,由于物業公司在履行檢查義務中,無權禁止所有訪客進入小區,何況當時正值春節期間;另外,自殺者墜落于無人行走的平臺,也非物業巡邏人員第一時間所能發現的。但經被告告知,原告立即派保安人員到達現場并向警方報案,季某以此為由稱原告未盡保安義務,依據不足。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支付原告物業公司物業管理費5368元,物業公司要求其支付滯納金的訴請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