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7歲的北京婦女張蘭華,因對丈夫包養歌廳小姐心存不滿,遂攜帶刀、汽油等找歌廳小姐張某某報復,并將張某某燒成重傷。在潛逃12年之后,公安機關在張蘭華兒子的帶領下將張蘭華抓獲歸案。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張蘭華的親屬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張蘭華,且張蘭華歸案后能如實交代主要犯罪事實,可視為自首以及被害人對案件發生負有一定責任等為由,依法從輕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張蘭華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1995年6月,張蘭華的丈夫劉某某在北京某歌廳認識了歌廳小姐張某某,兩人經常在一起,并多次發生兩性關系,劉某某給張某某在北京租房居住,并不定期給張某某一些生活費。
張蘭華得知這一情況后非常氣憤,遂起意報復張某某。1995年12月14日晚,張蘭華攜帶刀、汽油等物在張某某的租住處,持刀猛砍張某某的頭部等處,并將汽油澆灑在張某某身上后點燃,致張某某重傷,損傷程度為二級傷殘。
張某某在醫院治療一段時間后,于1997年11月回原籍休養,劉某某一次性給付其生活費7萬元。不過,張某某并未在案發后立即報案,而是遲至2002年11月12日才報警稱其于1995年12月14日被張蘭華砍傷,并用汽油燒成重傷。
案發后,張蘭華提心吊膽地四處躲藏了12年,直到2007年1月17日,公安人員在張蘭華兒子的帶領下在張蘭華的暫住處將張蘭華抓獲歸案。被抓后的張蘭華長嘆一聲:“躲躲藏藏十二年,終究難逃法網呀!”
一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蘭華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張蘭華所犯故意殺人罪系未遂;張蘭華的親屬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張蘭華,且張蘭華歸案后能如實交代主要犯罪事實,可視為自首;被害人對本案的發生負有一定責任,故依法對張蘭華從輕處罰。據此,一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張蘭華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郭京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