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偉民、孫軍華有期徒刑7年和8年。
王偉民、孫軍華分別為許昌市郵政局社會保險辦公室主任和許昌縣農業銀行古槐街分理處主任。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分別于2007年6月6日和2007年6月15日被刑拘。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7月和8月,被告人王偉民和孫軍華為了獲得高額回報,利用職務之便,共謀后,先后7次將許昌市郵政局存放在許昌縣農業銀行古槐街分理處的單位社保金177萬余元,挪用給原許昌某大酒店許某(已故)使用,造成該筆資金至今未能追回。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偉民、孫軍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給個人使用,數額巨大且不退還,其行為均已構成挪用公款罪,且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鑒于王偉民、孫軍華具有自首情節和立功表現,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 杜文育 韓景瑋 通訊員 和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