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洞頭縣規劃建設局原局長黃某,利用職務便利,以明顯低于市場價的價格向房產開發公司購買房屋或收受錢財,從中獲利一百多萬元,被檢察機關逮捕。今天,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對黃某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披露,2002年至2005年,黃某利用擔任洞頭縣規劃建設局局長職務便利,通過簽字、發函、召開協調會等方式,為某房地產公司開發建設房產開發項目的規劃建設審批和地塊經濟技術指標的調整,提供幫助。2003年5月,黃某向該公司索要其開發的店面。該店面市場價格約為5000余元每平方米,黃某僅以4000元每平方米的價格,預定5間店面。一個多月后,黃某又將其中部分店面轉手出售牟利。據此,黃某收受差額房款65萬多元。
2002年至2006年,黃某同樣利用職務便利,為某公司開發建設洞頭一房地產項目提供幫助。2002年下半年,黃某聽從這家公司負責人張某的提議,向另一家房產開發公司提出購房優惠。對方覺得其在洞頭開發房地產,需要得到黃某的“幫助”,即以3700元每平方米(市場價為4100元每平方米)的價格,賣給張某的朋友多間店面,張某從朋友處收取20萬元“中介費”。2002年底,張某送給黃某“中介費”10萬元。
2004年10月,黃某以165萬元的價格,從某房產開發公司購買市場價為180萬元的一幢別墅,收受差額房款15萬元。兩個月后,黃某通過該公司將這幢別墅出售,牟利30萬元。
本案主辦檢察官介紹,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是當前辦理腐敗案件中碰到的新情況。對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黃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房屋等物品,其行為應認定為受賄行為。
這位檢察官還說,與直接收受財物相比,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房屋,只是受賄手法上有所不同,性質上都屬于權錢交易,可以認定為受賄,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陳東升 潘標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