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亮點
1、企業有無為職工交社保,必須公開;
2、不得拖延集體合同談判,時限為十個工作日;
3、工會經費不得挪作單位福利;
4、檢察機關可支持職工訴訟;
5、在深圳工作的港澳臺人員和外籍員工可加入深圳工會。
在不少企業,工會主席往往由企業副總級別的人擔任,這一做法可能將被禁止。目前,深圳市對《工會法》實施辦法進行修訂,草案已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對工會組建、工會維權及權利、義務等作了更為具體的規定。
工會組建率和職工入會率不高
為何要修改《工會法》實施辦法?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主任傅倫博說,隨著社會結構、社會組織形式、社會利益格局發生深刻變化,勞動關系協調面臨諸多新課題,使得工會工作面臨新挑戰。
具體而言,近年來工會組建備受關注,而深圳工會的組建率和職工入會率仍有差距。根據市總工會的統計,截至去年12月,深圳市共有基層工會33808個,工會會員303.8萬人,相對于全市12萬多家企業和800多萬名職工,組建率和職工入會率都不高。傅倫博說,由于體制和機制的原因,工會沒有很好發揮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作用,需要法律法規予以強化。
阻撓建工會將交兩倍籌備金
近年來,屢屢發生一些大型企業拒建工會的例子,對此,新修訂的草案也進行了強化。草案規定,有職工25人或工會會員10人以上的用人單位,應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工會籌建期間,市總工會根據一定比例收取建會籌備金,工會建立之后再返還給單位工會。
草案規定,用人單位如果妨礙職工加入工會,拒絕提供工會籌備機構辦公條件或拒絕進行組建工會協商,市總工會將收取其兩倍籌備金,以示懲處和督促;用人單位如果妨礙工會開展工作,比如詆毀工會、不及時繳納工會經費、拖延集體談判等,會被公開譴責。
10名會員可申請罷免工會主席
在不少企業,往往是企業一名副總擔任工會主席,這一做法被認為工會難以起到維護員工利益的作用。對此,修訂草案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同類職務人員和財務、人事部門負責人乃至他們的配偶和近親屬,不得擔任工會主席、副主席等職務。
草案對罷免工會主席也作了規定,工會會員10人以上或全體會員10%以上聯名,有權提出罷免工會主席、副主席等的書面建議,不過罷免案須經會員大會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才能生效。(記者 孫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