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裹著浴巾的照片怎么上了廣告宣傳單?”,盧小姐一怒之下將6家美容院告上了法庭,一審判賠2萬元后雙方提起上訴。今天,海口中院二審開庭審理了這起肖像侵權案。
靚女狀告6家美容院
盧小姐今年26歲,皮膚白皙,長得挺清秀。盧小姐說,2000年8月,她在海口一美容美發學校留用學習,12月30日正式與美容公司簽了3年合約,任咨詢員。盧小姐訴稱,2003年上半年的一天上午,她和一個河南籍的女孩子正在上班,被單位負責人拉去拍服裝照片,說是講課之用,先后共拍了10張裹著浴巾的相片。2003年的12月30日合約到期后,盧小姐便離開了學校。
盧小姐說,今年1月25日,她從海口金龍路某飯店出來,發現車前玻璃窗上被人壓著美容院的廣告宣傳單,有朋友取下一看,上面竟是她在校時拍的裹著浴巾的照片,朋友們看到后,都覺得她輕浮。
隨后,盧小姐陸續發現有6家美容院使用了其2003年拍攝的裹浴巾的照片作廣告宣傳。于是,盧小姐找對方交涉,要求對方立即停止對其肖像權的侵犯,可對方不予理會。盧小姐說,她在特殊環境里著裝半露的浴巾照容易使人產生誤會,本來準備結婚的男朋友在聽到一些朋友的 “流言蜚語”后,覺得面子上很過不去,為此與她分手了。
今年2月,盧小姐一紙訴狀將6家美容院告上了法庭,向每家美容院索賠1萬元,并要求對方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一審獲賠2萬元
今年8月28日,海口市龍華區法院在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2月28日,美容公司與一廣告公司簽訂 《廣告發布業務合同》,委托發布廣告,使用了盧小姐的照片。2007年1月,該美容公司昌茂分店、海秀分店在金龍路等地發放廣告宣傳單,使用了盧小姐的照片。
法院認為,該美容公司昌茂分店、海秀分店未經盧小姐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盧女士的肖像,侵害了盧小姐的肖像權。據此,判令該美容公司昌茂美發分店和海秀分店立即停止侵害盧女士肖像權的行為,賠償盧小姐精神損害費2萬元。
一審判決后,盧小姐和美容公司都提起了上訴。
二審時6美容院否認侵權
今天上午,海口中院再次開庭審理此案。盧小姐上訴要求另外四家美容院也要賠償精神損害費,同時在媒體上刊登300字以上的賠禮道歉書。
而6家美容院上訴要求撤消一審判決,駁回盧小姐的訴訟請求。該6家美容院辯稱,他們并沒有使用盧某的照片,沒有對其造成侵權,因為其發布的廣告是廣告公司設計的,照片來源該6家美容院并不清楚,再說,盧小姐也無法證明照片上的女人就是她本人。另外,廣告宣傳單是印刷品,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在市面上印刷,盧小姐并沒有證據證明那些印有其浴巾照片的宣傳單是6家美容院所為。盧小姐要求6家美容院登報賠禮道歉和賠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且從時效上看,從2003年到現在,盧小姐的訴訟請求早已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
今天,法院當庭未作出判決。(記者紀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