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樂清市法院審理了一起樂清婦女陳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據了解,不識字的陳某現年50來歲,在樂清當地從事轉借生意,即低息借款,高息轉借他人,從中牟利。而讓陳某意想不到的是,她從別人處籌集的1000多萬元轉借給他人,結果被騙得有去無回。
2006年12 月,陳某向警方報案。近日,陳某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樂清市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經法院查明,2002年4月至2006年12月間,陳某在不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情況下,以存款形式向多人吸收資金,總計1082萬元。今年9月,陳某家屬與借錢給陳某的受害人達成協議,按債權比例平均分配,一次性償付給受害人581萬余元。
公安機關提醒市民,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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