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檢察院反瀆職局原局長張某飛,在履行職務查辦案件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屬送的21.4萬元以及高檔煙、酒等物品。近日,福鼎市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張某飛有期徒刑6年。
法院審理查明,張某飛今年43歲,在擔任福安市檢察院反貪局干警、副局長、主持反貪局工作期間,從1999年至2004年,利用查處他人貪污、挪用公款案件的職務便利,先后11次收受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屬的現金計21.4萬元及煙、酒等物品。
2000年5月至8月期間,福安市檢察院反貪局在查辦閩東金馬鑄造有限公司財務科科長繆某涉嫌貪污一案中,繆某胞兄(另案處理)為其胞弟能得到張某飛的關照,送去3萬元現金。張某飛在其本人駕駛的車上收受了繆某胞兄送的3萬元現金。
2000年4月至10月期間,福安市食品公司經理劉某(另案處理)為解決自己的經濟問題,取出公款5萬元給郭某用于疏通張某飛等人的關系。其后,郭某攜帶8000元現金約張某飛到福安賓館對面的小巷口見面,張在該巷口收受了郭某給予的8000元。
2004年1月,福安市社口鎮土地管理所所長林某之妻葉某,為答謝張某飛同意對林某取保候審,在得知張某飛回老家過節后,送去5000元及煙、酒等禮品。
法院認為,2006年,張某飛案經揭發者舉報后,張某飛主動到福安市紀律檢查委員會交代問題。鑒于張某飛在案發后主動投案,積極退贓,并如實供述罪行,且有立功表現,福鼎市人民法院予以減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記者 鄭建彬 實習生 石亭花 通訊員 潘德民 戴傳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