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查扣物品須當事人簽名。《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昨日提交本次常委會審議。相比之前的征求意見稿,《條例》對于城管查封、扣押物品的執法行為進行了更加嚴格明確的規范:城管應當記明被查封、扣押工具和物品的各種情況,并要有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當事人不在場或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由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查扣時應當場制作清單
市人大常委會城建環資工委副主任許決華介紹,在執法實踐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查封、扣押違法行為涉及的工具、物品,尤其是對“亂擺賣”的處理,是最容易引起爭議的問題。雖然因為缺乏法律依據,征求意見稿中關于沒收物品時要當場開具收據的規定被刪除,但《條例》對這一行為的程序作出了更加嚴格、明確的規定。
《條例》增加規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法查封、扣押違法行為涉及的工具、物品,應當當場制作清單,記明被查封、扣押工具和物品的名稱、種類、規格、數量和完好程度等,由城管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或蓋章,清單由城管執法機關和當事人各執一份。當事人不在場或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由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簽名或蓋章;無見證人或者見證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應當由兩個以上城管人員注明情況。”
逾期不接受處理應公告
關于對登記保存、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處理問題,部分專家認為,對于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登記保存、查封、扣押違法工具和物品的處理,因為涉及財產所有權,應當進行嚴格規范,作出一系列明確的程序要求,相關期限也應當予以明確。因此,《條例》增加規定,“當事人的工具、物品被登記保存、查封、扣押的,應當自工具、物品登記保存、查封、扣押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到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接受調查和處理;逾期不接受調查和處理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在執法機關公告欄公告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當事人仍未到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接受調查和處理的,登記保存、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視為無主財產,上繳國庫。”
證照不齊施工將停水電
《條例》原稿規定,建設工程違法施工經責令不改的,有關部門可對其停水、停電。有代表認為,停水停電是一項嚴厲的行政強制措施,應當嚴格限制適用范圍和實施程序。因此,《條例》修改為“未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施工的,責令停工,限期改正;當事人拒不改正的,經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會審批準后,書面通知供電、供水企業,由其依照相關規定停止供電、供水;違法施工行為糾正后,應當及時通知供電、供水企業恢復供電、供水。”(記者 吳璇 實習生 涂莉 通訊員 穗仁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