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省政府發布了《四川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規定》,從12月9日開始,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如果有謊報或者瞞報事故;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事故發生后逃匿等任何一種行為的,事故發生單位將被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李洹瑩)
本網站所刊載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觀點。 刊用本網站稿件,務經書面授權。 未經授權禁止轉載、摘編、復制及建立鏡像,違者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