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將于明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辦法》除了賦予城管人員更大的處罰權外,將近一半的篇幅是對城管人員的執法行為進行規范,約束城管人員“粗暴”的執法行為。可是,“遇到商販逃跑,城管的正確執法行為是什么?”北京市城管執法局局長助理韓利表示,不鼓勵采取追趕的執法方式,“因為這種執法往往容易發生其他的一些危害到路人安全的行為”。當問及追趕行為是否違法時,韓利說:“法律沒有規定說追趕是違法行為。”(12月5日《新京報》)
現實中,我們見慣了野蠻執法:往往是,城管一出現,小商小販丟盔棄甲,撒腿便跑,賣西瓜的沒來得及跑開,西瓜便被摔爛一地。更有執法人員抽打婦女,致其尿褲子的。這一樁樁、一幕幕情景,都昭示著社會現實的不和諧,顯示著執法者的不文明,同時,也是對文明執法、人性執法的呼喚。
“警察管壞人,工商管富人,城管管窮人”,這是坊間流傳的一個說法,比之現實,也不無道理。的確,那些在街頭擺攤的,多是一些下崗失業和進城賣農產品的弱勢群體,他們不偷不搶,自食其力,在城市的角落艱難地謀生,可是,在某些官員看來,這些人影響了市容市貌,理應徹底清除——— 民眾的生存權在他們看來,遠遠不如城市的“面子”重要。正是基于這種錯誤的認識,才有了不文明的執法。從這個意義上講,北京立法規范城管人員的執法行為,無論如何都是一個值得贊賞的進步。
可是,具體談到“商販逃跑時城管人員該怎么做”時,有關方面卻說“不鼓勵采取追趕的執法方式”,這讓人覺得模棱兩可:不鼓勵,是否也意味著不限制、不反對,或者是一種默許?也就是說,城管追小販也完全可以?
北京市城管執法局局長助理韓利說,“法律沒有規定說追趕是違法行為”。如此說來,我們也可以這么理解:追趕是合法的。至于為什么不鼓勵城管追趕小販,原因僅僅在于——— “因為這種執法往往容易發生其他的一些危害到路人安全的行為”。也就是說,《北京市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原本與關懷體恤小商小販無關,與人性執法無關,只與追趕可能導致更嚴重的危害后果有關。如此說來,這項事關城管如何執法的法規,絲毫與弱勢群體的利益無關。這難免讓人對北京城管方面人性化執法的訴求大打折扣。
一個曖昧的、模棱兩可的法律法規的出臺,勢必導致人們認識上的混亂。對于執法人員而言,則可能導致執法實踐中的無所適從,而真正利益受損的,必然是那些自食其力上街擺攤的弱勢群體。
作者:符玉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