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坊區人民法院日前對哈爾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原支隊長鄒勇剛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
經審理查明,鄒勇剛在擔任哈爾濱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局長及哈爾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支隊長期間,身為國家公務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在工作期間濫用職權,違規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
2007年11月,香坊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經審理確認,被告人鄒勇剛的行為已構成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判決:被告人鄒勇剛犯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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