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福建省連城縣人民法院一審以被告人羅福炎犯職務侵占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羅福炎于2000年9月至2001年12月間,利用任連城縣莒溪供銷社主任的職務便利,將與連城縣莒溪供銷社解除了勞動合同關系的沈某、江某等9人虛假上報至連城縣供銷社再就業服務中心,先后侵吞領取本應屬連城縣莒溪供銷社的再就業下崗職工生活保障金人民幣16176元;另侵吞領取虛假報銷的“上繳管理費”、“下崗職工生活保障金”人民幣7140元,以上共計侵吞人民幣23316元,用于生活開支。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羅福炎利用任連城縣莒溪供銷社主任的職便,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被告人羅福炎在連城縣紀律檢查委員會調查期間即如實交代了犯罪事實,屬自首。當庭表示認罪,綜上予以從輕處罰。(陳立烽 羅海鋒 羅鎮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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