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繳納的全年度的治安管理費后,楊女士家中仍舊遭竊丟失了2萬元的財物,為此,楊女士將收取了治安費的居委會告上法庭索賠2萬元的損失。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
原告楊女士訴稱,2007年5月5日上午10時至下午14時,原告外出,回家后卻發現家中失竊。原告已足額交納本年度治案管理費,而且居委員也曾以院內安裝監控攝像頭、楊女士自行栽種在窗外的薔薇有礙監控效果為由,擅自將有保護作用的薔薇從根部砍伐。但實際上其所居住的101室窗下是監控攝像頭的盲區。加之小區內保安巡邏流于形式,保安不負責,致使竊賊鋸斷窗戶護欄,入室盜竊,又從窗戶逃走。楊女士稱因失竊其家中損失2萬元左右。居委會在收取治安管理費后未盡到安全保障責任,因此要求居委會賠償其損失2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房屋在燕北園居委會管轄范圍,其受燕園街道辦事處委托向小區住戶每月收取治安管理費2元。燕園街道辦事處聘用保安實施安全保衛。通過以上事實可以證明,燕北園居委會向小區住戶收取治安管理費的行為系代收行為,小區內的保安亦非燕北園居委會管理。楊女士以燕北園居委會為被告并向其主張民事權利無法律依據,所訴主體有誤。最后,法院裁定駁回了楊女士的起訴。
宣判后,雙方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李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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