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M機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一見有此好事,小許覺得發財的機會來了,立即找來朋友小郭“共富貴”。隨后,小郭和小許分別從中提取了1.8萬元和17.5萬元后各自潛逃。事發后,小郭主動自首后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而潛逃一年被抓獲的小許日前被廣州市中院以盜竊罪判處無期徒刑。同為盜取,為何法院判決如此懸殊?小許認為法院量刑過重,已向省高院提出上訴。
賬戶里170元取走17.5萬
據公訴機關指控,2006年4月21日晚10時,被告人許霆來到天河區黃埔大道某銀行的ATM取款機取款。結果取出1000元后,他驚訝地發現銀行卡賬戶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許霆連續取款5.4萬元。當晚,許霆回到住處,將此事告訴了同伴郭安山。兩人隨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復操作多次。后經警方查實,許霆先后取款171筆,合計17.5萬元;郭安山則取款1.8萬元。事后,二人各攜贓款潛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全額退還贓款1.8萬元。經天河區法院審理后,法院認定其構成盜竊罪,但考慮到其自首并主動退贓,故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元。而潛逃一年的許霆,17.5萬元贓款因投資失敗而揮霍一空,今年5月在陜西寶雞火車站被警方抓獲。日前,廣州市中院審理后認為,被告許霆以非法侵占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遂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對此,許霆的辯護律師表示異議,他表示ATM機出錯就是銀行的錯,另外,銀行有足夠時間追回款項,只是因為周末而錯過,因此可以將這17.5萬元視之為“遺忘物”,許霆的離開行為僅構成侵占罪。
171次惡意提款獲重判
同為利用ATM機漏洞盜取,為何兩人判刑如此懸殊呢?廣州市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主任鐘聞東表示,在該案中雖然看似法院量刑過重,但其實仍在法定范圍內。鐘聞東表示,許霆以非法侵占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盜竊,明知其銀行卡內只有170多元,但在發現銀行系統出錯時即產生惡意占有的故意,并分171次惡意取款17.5萬元而非法占有,得手后潛逃并將贓款揮霍花光,其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法定構成要件。同時,雖然郭安山是與他一同盜竊,但二人并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只是采取相同犯罪手法各自實施,最后得款也是根據各自卡內各自提取所得,因此二人并不構成共同犯罪,僅以各自取款數來計算盜竊金額。而根據刑法關于盜竊罪的相關規定,同案人郭安山個人盜竊金額數額不大且全部退贓,同時主動自首并向公安機關交代與許犯案經過等,因此獲得從輕處理并無不妥。
柜員機視為金融機構太嚴苛?
根據刑法關于盜竊罪的解釋,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而我國刑法對此相應的規定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而在本案中,許霆不僅將巨款揮霍一空,還私自潛逃直至被抓獲,并無任何可獲從輕或減輕的量刑情節。因此,法院適用了規定的最高刑并無不妥,仍在法定范圍內。
那么,盜取ATM機是否構成盜竊金融機構呢?不少市民認為把ATM機視為金融機構太過嚴苛,“那豈不是滿大街都是金融機構了!”對此,鐘聞東認為,從財產所有方面來講,ATM機也應視為金融機構。因為ATM機內的現金也是來源于金融機構,其財產的所有權屬于金融機構,其可以看做金融機構財產的延伸。同時ATM機為金融機構所有和管理,當然是金融機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記者 黃瓊 李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