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那坡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件電表短路引發火災案,判決電業公司賠償被燒農戶經濟損失30628元。
2004年12月間,那坡縣百都鄉村民梅某家要建新房,便向縣電業公司申請移動電表,并向供電所屬的那隆工區交納了20元移表費。隨后,縣電業公司的下屬單位那隆工區派抄表員阮四將電表移至梅某的鄰居黃某家門板上。2005年,梅某建好房子后,和鄰居黃某、蒙某多次要求阮四將電表移回梅家,但阮四以抄表容易為由,遲遲不將電表移回。
2005年10月14日下午17時30分,該電表發生短路,引起火災,將蒙某、黃某的木瓦結構房屋及其他財產全部燒毀。經那坡縣公安局消防大隊到現場勘查認定,此次火災原因是由于梅某和蒙某兩家合用的電表(安在黃某家門口)線路短路引燃可燃物而引起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為30628元。后來,蒙某、黃某多次與縣電業公司協商賠償問題末果,蒙某、黃某便向法院起訴,要求縣電業公司賠償經濟損失30628元。
那坡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后認為,蒙某、黃某所在村莊的低壓線是由縣電業公司的下屬單位那隆供電工區負責設計安裝、管理和收費的,其所用的電線、電表等材料均由縣電業公司提供,電業工作人員在其他村民建房申請移表的情況下,將別人的電表移至黃某大門板上,等房屋建好后,房主要求將電表移回原位,但電業公司下屬的工作人員圖抄表方便而不移回,使該電線及電表短路引起火災。而縣電業公司對該起火災不能提供證據證實自已有免事由,亦不能提供證明自已設計安裝和提供的線路、電表達到國家標或行為標準。因此,電業公司對該起火災原因存在過錯,應承擔賠償村民的經濟損失。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馬秀娥 林榮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