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上海市民林小英收到一封中獎函,沒想到噩夢從此開始,不到一個月的時間,犯罪分子就以各種名義從林阿姨手中騙走近188萬元。今天,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該起詐騙案作出一審判決,黃嘉妮、羅優香、吳俊峰等三名被告人分別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 十年和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十萬和一萬元。
41歲的臺灣人黃嘉妮早在 2004年起便在他人指使下,參與以虛構中獎事實需支付入會費、中獎手續費等方法騙取他人錢款的詐騙活動。2006年3月,黃嘉妮授意被告人羅優香使用名為“張君寶”、“李秀英”、“葉潔文”、“林立”等的虛假身份證開立多個銀行賬戶,用于提取詐騙錢款。
2006年11月27日,林阿姨收到一封“誠信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名叫“林忠信”律師的函件,稱她中了特別獎可獲得香港匯豐銀行即期本票8.8萬元。信以為真的林阿姨隨即按信函上的聯系方式與對方取得聯系后,在自動柜員機上被騙劃3.9萬余元。之后對方步步為營,又先后以入會分紅需支付手續費、繳納稅金、保險柜費用等名義誘使林阿姨向對方提供的“張君寶”等人的賬戶中轉賬或匯款1876180元。眼見大筆錢款有去無回,同年12月25日,林阿姨向警方報案。
今年1月11日,專門負責在銀行提款的羅優香在廣東被公安機關抓獲。得知同伙落網的消息后,黃嘉妮與其男友即另一被告人吳俊峰至數家銀行提款,并將贓款予以轉移。黃將其中十余萬元交給吳保管,在公安機關明確告知吳該些錢款系詐騙所得贓款的情況下,吳仍予以隱瞞。
1月15日,羅優香的父親報警,并協助警方在珠海一家咖啡店內將黃嘉妮抓獲。吳俊峰隨后也被警方控制。
黃嘉妮到案后對自己參與臺灣詐騙團伙,負責并指使羅優香在大陸地區提款,羅及黃本人可得所提款項5%和10%好處的事實供認不諱。黃還供述,其余詐騙款項由她通過地下錢莊匯轉臺灣。但她辯稱自己在參與的共同犯罪中系從犯,應從輕處罰。對此法院查明,位于臺灣的詐騙團伙成員將所獲取的大陸客戶的個人資料通過網絡傳送給黃嘉妮,由黃負責指使他人制作假中獎函并投遞。被害人的被騙錢款被要求匯至由黃嘉妮、羅優香事先用假身份證開設的賬戶中,最后由羅優香負責將贓款取出交給黃嘉妮通過地下錢莊匯至臺灣。黃嘉妮在詐騙團伙中所處的地位要高于羅優香,羅優香系由黃嘉妮拉攏至詐騙團伙,受黃指使專門負責在大陸提款。因此,黃嘉妮在本案中所起地位主要,系主犯,羅優香為從犯。
法院同時認為,羅優香之父協助警方抓獲黃嘉妮,可作為對羅優香量刑時的酌定從輕情節。吳俊峰對錢款來源的不合法主觀上應有認識,且其在被明確告知黃嘉妮交予錢款系詐騙所得贓款后,仍然予以掩飾、隱瞞、拒不交出,直至被采取強制措施后才交代了藏匿贓款的下落。鑒于其坦白交代了贓款下落,可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黃嘉妮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羅優香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吳俊峰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衛建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