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規定,非警用車輛不得私自配備警燈、警報器等警用器材,可是鳳翔縣城管執法大隊新購置的4輛電瓶執法車,每天都是警燈閃爍招搖過市,引起當地群眾的極大不滿。
昨日上午,記者在鳳翔縣縣城看到,城管執法大隊工作人員開著一輛編號為“鳳翔-04”、車身寫有城管執法字樣的電瓶執法車,正在對臨街鋪面的外置廣告牌進行清理,車頂藍紅相間的固定式警燈不斷閃爍。一位王姓店主告訴記者,城管執法歸執法,可是閃著警燈有時甚至拉響警報總讓人感覺不舒服,畢竟城管只是個行政執法單位,不是警察。一位老者也說,警燈不是什么車都可以用的,現在公安部門的警車都不會隨便拉警報、閃警燈,可鳳翔的城管執法車成天閃警燈,有種耀武揚威的感覺。
鳳翔縣城管執法大隊辦公室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這幾輛電瓶執法車使用了1個多月,出廠時就配有警燈、警報器、喊話器。按照有關規定,非警單位不得使用警用器材,這幾輛行政執法車使用警燈確實不合適。該隊趙隊長也承認,這幾輛執法車使用的警用器材,目前還未報有關部門批準。
寶雞市公安局工作人員表示,警用器材的使用必須經省公安廳批準備案,城管車私自使用警用器材應予糾正。(記者 郭欣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