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分裂癥患者在住院期間因食用醫護人員發給的蘋果噎食致死。事發后,患者家屬以醫院護理不善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院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河西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醫院應對患者的死亡承擔主要責任,而患者損害的發生也有其自身原因,應承擔次要責任,由此,一審判決醫院賠償患者家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21萬余元,精神損害賠償金7萬余元。
本市中年男子任某20多年前因工作關系致精神分裂。為了護理好任某,家屬于1985年將其送入本市一家專科醫院住院,護理級別為二級護理。今年2月1日11時許,任某在午飯前進食醫護人員發給的蘋果時發生噎食現象,當時面色青紫,后經醫護人員搶救無效窒息死亡。事發后,任某的四個兄弟姐妹將醫院告上法庭,認為任某與醫院間存在醫療服務關系,醫院應當承擔對任某的治療、看護職責。由于醫院醫護人員未盡注意義務、護理不善,致任某發生意外,故醫院應對任某的死亡承擔全部責任,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金等計30余萬元,賠償精神損失費等11萬余元。對于原告提出的訴求,被告醫院不予認可,并辯稱,醫院已經對患者家屬在醫療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風險履行了告知義務,患者家屬已經了解并同意繼續住院治療,承擔醫療風險。醫院在對任某的護理、治療過程中不存在任何過錯,符合醫療操作的常規,醫院對任某的護理、治療與任某噎食窒息死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任某因患精神分裂癥到被告處就醫,雙方形成了醫患關系,被告對任某的日常護理應為治療的一部分,被告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的要件是被告是否盡到醫療服務義務、行為是否有過錯、是否造成了損害后果以及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根據已查明事實,法院認定被告在對患者的護理中未盡到謹慎注意的義務,其行為方面存在的過錯與造成任某因噎食死亡的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應對該損害后果的產生承擔主要責任。而任某在進食蘋果時發生意外,其自身原因也是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一個方面,因此任某應承擔次要責任。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說法
被告作為專門治療精神方面疾病的專科醫院,明知患者任某系無行為能力人,且存在因長期服用典型抗精神病藥品易引發藥源性帕金森綜合征,導致肌張力增強、運動不靈便、運動減少,可引起食物下咽困難,仍給患者任某進食蘋果這一精神病人不易自行吞咽的食物,且未給予關注,導致任某因噎食死亡,故應對該損害后果的產生承擔主要責任。而患者任某因自身疾病原因而存在生命健康方面的風險,其選擇住院治療并不意味著將此風險轉移給醫院,而自己不承擔后果,因此任某應對此次事件承擔次要責任。(記者孫啟明 通訊員徐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