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湖北省竹溪縣人民法院以賭博罪對徐某等四名被告人作出一審判決,主犯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5000元;從犯張某被判處管制三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另外兩名從犯李某、吳某分別被判處罰金各10000元。
2007年7月21日晚,被告人徐某從竹山縣來到竹溪縣水坪鎮找到被告人吳某、李某,提出其準備在水坪找個地方以推“板九”(賭具)的方式聚眾賭博,從中獲利,并商定由吳某、李某聯系地點。7月22日中午,被告人吳某、李某聯系租用某福利院房屋作為賭場,被告人徐某立即組織人員到場聚眾賭博,當日從中漁利2900元。
7月23日,徐某提出該福利院交通、通訊不方便,要求李某重新尋找房屋。李某聯系到新的賭場后,徐某隨即給被告人張某打電話要其多喊一些人來打牌,從中分成。張某來到賭場后就參與賭博并從中“打水”(抽現金)。當日,被告人徐某在賭場中抽頭漁利6300元,其中分給李某贓款1500元、張某500元。7月24日徐某從中漁利10300元,其中分給吳某贓款2000元、張某900元。7月25日下午,被告人張某等70余人在賭場聚眾賭博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共收繳賭資23萬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徐某、張某、李某、吳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聚眾賭博,其行為均已構成賭博罪。鑒于四名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確有悔罪表現,遂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