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淘氣,4歲半男孩小明(化名)被學前班老師用小木棍敲打,小明的家長認為這導致孩子輕微腦震蕩。小明的家長因此向學前班老師和他所在的房山區民仁學校索賠9000多元。日前此案在房山法院開庭審理。打人老師對家長表示道歉,稱他打人“是出于老師對孩子的愛”。
小明的父親起訴稱,今年11月1日上午,因小明淘氣,班主任陳老師采用棍打、掐脖子、抓小明后脖頸向墻上撞頭等方式,將小明打傷,導致“腦外傷反應、頭及右上臂皮損傷,頭及右上臂軟組織損傷”,經鑒定為輕微傷。經城關派出所調解未果,小明的父親起訴到法院,要求陳老師給付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精神損失費等共8770.27元,房山區民仁學校作為第二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此外,小明的父親要求民仁學校退還小明的學費、伙食費、保險費等500元。
“我誠心誠意地向原告道歉,希望原告能夠原諒我。”被告陳老師在法庭上說,小明是他們班的好學生,但是很調皮,所以上課時他很注意小明。事發時,他正在黑板上寫字,小明跳出了座位,站在椅子上,“我一著急,就用上課的小木棒敲了敲他”。“當時用小木棒敲孩子,并不是對孩子有仇恨,只是老師對小孩子的愛,是哄著開導他,實在不行了才嚇唬他。”
民仁學校稱,小明上課時不聽老師管教,當時站在椅子上,隨時有掉下來的可能,老師怕發生意外,用棍棒敲了敲他以示警示,但并沒掐小明脖子、用孩子的頭撞墻。兩被告認為小明沒受那么嚴重的傷,也不認可小明父親提交的醫院的CT片。由于原告不同意調解,此案沒有當庭宣判。(記者王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