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的違法行為卻遭遇不同的行政處罰,處罰后通過關系還能“討價還價”。近日,成都下發《關于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實施意見》,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人情罰、態度罰、行政議價等情形將得到有效遏制。(12月22日新華網)
法院里的法官對判決有自由裁量權,我們不一定碰得上;但行政執法單位的自由裁量權卻可能主動碰到我們。因為法律法規對于處罰的規定過于原則,跨度過大,而缺乏具體的細則,于是必然會使執法者產生自由裁量權。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57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當你違反了該條例的規定,罰款5萬元和罰款50萬元都是符合法規的,而其間的差距竟然有10倍左右!
當如此大跨度的規定由執法部門取決時,其自由裁量的權力也就夠大的了。這樣就可能發生兩種情況:一是因客觀原因產生錯誤。執法人員由于自己的法律水平以及時間等客觀條件的限制,難以在較大的處罰跨度中作出正確的裁決;二是因主觀原因產生的錯誤。執法人員由于不能秉公辦事,鉆了規章跨度過大的空子。這樣做的結果是,執法人員利用權力,牟取私利,大搞權力尋租,他們的非法行為卻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我們常見的交警在罰款時討價還價,就是他們濫用自由裁量權的表演。可見,不受約束的自由裁量權影響了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損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成為滋生腐敗的誘因。因此,細化法律法規的處罰規定,約束自由裁量權,就顯得十分重要。
從目前一些地方嘗試來看,約束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主要的做法是對此類違法行為和處罰都進行細化,合理地分解自由裁量權。有的制定細則,把違法行為細分成特別輕微、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五個等級,對各個等級的構成條件作出具體規定,對應相應的罰款數額。成都則將行政違法根據數量、金額、主觀故意、社會危害程度等客觀條件等情節劃分出輕(低)、中、重(高)三個等級。除了對處罰幅度進行細化,還要對處罰程序進行規范。無論是處罰的運用范圍、行使條件、裁量幅度和實施種類,都不能由個人說了算,而要堅持分級審定,并堅持集體討論決定。
應當看到,目前約束自由裁量權只是在一些地方進行探索。當這種探索進行到一定程度,原法律法規的制定者則應當總結制定出處罰細則,使得自由裁量權步入統一、法治的軌道,而不應該再由各地自作主張、百花齊放了。(作者:殷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