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耳其航空公司工作了2700多天的盧小姐,被該公司告知不再聘用后即向法院起訴要求支付未提前通知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近日,上海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因雙方不具有勞動用工合同關系,僅判令由土耳其航空公司支付盧小姐2007年年終聘用金人民幣1064.17元。
2000年1月5日,盧小姐按土耳其航空公司與上海外航服務公司簽訂的聘用中國員工勞動合同,為該航空公司提供服務,并與土耳其航空公司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土耳其航空公司將于每月最后一日向盧小姐支付的月績效工資(含飯貼);另外該航空公司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向盧小姐支付獎金。2007年6月13日,該航空公司通知盧小姐,自2007年6月18日起不再聘用她,從同日起該航空公司不再承擔盧小姐在上海外航服務公司的一切費用。
2007年7月23日,盧小姐在向法院起訴中稱,自己從2000年1月5日進該航空公司工作,與航空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工作地點在上海代表處,因該航空公司無用工資質,所以勞動關系掛靠到上海外航服務公司。現航空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又無理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而該航空公司在合同中約定,每滿一年需向自己支付一個月的年終獎,未滿一年的每工作一個月按月工資十二分之一計算。在2007年,自己已工作滿6個月,遂提出了多達5.6萬余元的各類賠償金。
法庭上,土耳其航空公司辯稱與盧小姐不存在勞動關系,也沒有勞動合同,盧小姐聲稱系航空公司先錄用了她,再掛靠到上海外航服務公司不屬實,對盧小姐起訴的請求均不予認可。盧小姐應起訴其派遣單位即上海外航服務公司為被告,而非土耳其航空公司,因為土耳其航空公司在中國境內雇傭勞動者,只能通過上海外航服務公司。
經法院開庭審理,查明土耳其航空公司在與上海外航服務公司在簽訂的勞務合同及附件,確有承諾對受聘不滿一年的中國員工,按實際受聘月數每工作一個月,加付月聘用金的十二分之一的約定。
法院認為,因土耳其航空公司為非本國企業,在我國境內不具備用工權,盧小姐與該航空公司之間的關系,不屬于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系。盧小姐起訴基于該航空公司與上海外航服務公司簽訂勞務合同,盧小姐的社保費亦是由上海外航服務公司繳納。即使盧小姐訴稱其與土耳其航空公司簽訂合同,并掛靠在上海外航服務公司,根據我國現有法律規定,也應當認定盧小姐與上海外航服務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土耳其航空公司是盧小姐的實際用工單位,對盧小姐僅需承擔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勞動保護,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等義務。遂根據土耳其航空公司與上海外航服務公司的勞務合同,判決由土耳其航空公司支付盧小姐2007年年終聘用金人民幣1064.17元;對盧小姐其余訴請均判決不予支持。(李鴻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