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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今天獲悉,擔任冶金自動化研究設計院院長期間受賄20萬元的于常友,被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四萬元;繼續追繳賄賂款人民幣二十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1995年間,于常友在擔任冶金自動化研究設計院院長期間,將該院資金1000萬元和500萬元委托張某(另案處理)分別存入海南省兩家非銀行金融機構,以獲取高息,之后在索要存款過程中,于常友又委托張某在海口辦理轉存、取息等逐年累積存放工作。1997年7月,于常友接受了張某送給其的“感謝費”人民幣20萬元。2002年于常友將該款歸還張某。
一審判決后,于常友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于常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一審法院根據于常友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作出上述判決。(遠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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