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1月,新密市法院判決生效的一起3萬余元欠款執行案,一直沒有執行到位。勝訴的王要老人從66歲奔波到76歲,拿著一紙法律文書,就是要不到錢。
面對至今本息高達十幾萬的未執行欠款,雖然省高院和市人大常委會等機構多次催辦和批示,新密和登封兩地法院執行局因種種原因無法了斷該案件。
胡子和頭發已經花白的王要告訴記者,不知道生前還能不能見到案件執行完結那一天?
一起執行案10年奔波無果
昨天上午,顫巍巍的76歲老人王要拿著厚厚一疊法律文書,向記者敘述了事情經過:1997年2月1日,他將4萬元借給了時任新密市檢察院干部、在本村辦機磚廠的田德成。田一直未按約定支付利息和本金。1997年11月26日,新密市法院判令田德成向王要支付剩余本息30250元,以及1340元訴訟費。但田德成一直未履行。
相關法律文書顯示,1998年2月19日,新密市法院對田德成位于城區開陽路的一套住房予以查封。8月10日,新密市法院再次下發公告,要求田德成在3日內付款34500元,否則將對其房屋進行拍賣。然而,在法院查封期間,田德成卻把該住房過戶給其親家李長安。2000年3月28日,新密市法院執行庭向鄭州市中院執行庭申請,稱田德成曾是新密市檢察院干部,執行有很多不便和困難,申請對此案提級或交叉執行。
同年6月12日,受鄭州市中院指定,登封市法院對此案立案執行,并于2001年2月15日下發公告,稱田德成與李長安之間的買賣房產行為無效。在此之前的2000年10月17日,登封市法院將已過戶到李長安名下的房產予以查封。
但是,2001年5月,執行案件卻出現戲劇性逆轉,登封市法院將被查封的房產啟封,并下發(1999)登法執裁字第48號執行裁定書,裁定稱,因該房產系張宗祥1997年8月23日向新密市信用合作社抵押擔保借款的抵押物,李長安幫張宗祥還款21000元后該房產才解除抵押,田德成將該房無償過戶到李長安名下。經查該房價值37225元,李長安將該房由新密市信用合作社優先受償后的余額16225元交到法院后,該房所有權歸李長安所有,登封市法院解除對該商品房的查封。
上級機關多次催辦石沉大海
采訪中,記者了解到,從2004年至今年11月份,最高法院、省高法、鄭州市政法委和鄭州市人大常委會先后十幾次,以催辦或批轉的方式,要求依法處理此案。
記者從新密市檢察院了解到,田德成原系檢察院干部,后因其他問題于1999年左右被開除公職,目前去向不明。李長安也在檢察院工作,現已退休。
王要稱,現在,他已取到了張宗祥的證詞,證明他并沒有向新密市信用合作社抵押貸款。而在房管部門查閱到的房產抵押證明,連個公章也沒有。這些足以證明登封市法院48號執行裁定書是錯誤的。而且,田德成該套90多平方米的房產,專業評估機構評估價值應在72480元,登封市法院評估其價值僅為37225元,并以此超低價,未經拍賣直接“私賣”給李長安,這些做法顯失公平。他一直要求登封市法院撤銷第48號裁定,一直無果。
今年8月2日,在上級部門多次催辦下,登封市法院對王要作出書面答復:當初交叉執行此案,是受鄭州市中院指派,現該案仍由新密市法院執行,登封市法院已不具有管轄權。
新密市法院在王要屢屢上門要求執行時,也無奈地告訴他,登封市法院第48號執行裁定書仍在生效,新密市法院無法再對該房產進行查封拍賣。
業內人士建議老人申請國家賠償
就王要的問題,記者采訪了登封市法院負責執行的董副院長。董說,從王要提供的證據看,登封市法院出的48號執行裁定書存在錯誤,但現在案件管轄權又回到了新密市法院。即使登封市法院現在對48號裁定書撤銷,因李長安又將房產轉賣給他人,也無法進行追償。王要的問題只能由新密市法院進行調查處理。
新密市法院執行局綜合處一位負責人認為,登封市法院第48號裁定書,單就程序來說,就是不合法的。因為當初把房產確認給李長安時,應該事先征得王要的意見。對王要一案,新密市法院目前在房產問題上已無法再執行下去。他建議王要起訴登封市法院,申請國家賠償。(記者 熊堰秋 袁建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