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海南省第三勞教所第一大隊副大隊長劉某為給病重的母親治病,私刻海南省第三勞教所(即三亞勞教所)公章,冒領勞務費4萬元,一年后,劉某主動投案,并將4萬元公款及利息336元上交所里。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判決劉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劉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三亞市中級人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判決劉某岐犯貪污罪,免于刑事處罰。
勞教大隊長私領勞務費
1999年,時任海南省三亞勞教所三大隊副大隊長的劉某,按所里慣例,組織該隊學員為三亞市園林局出勞務,承包了園林局干溝苗圃、田獨至亞龍灣路段、三亞灣“椰夢長廊”的綠化、挖溝、平整土地等工程。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后,結算勞務費97411元。由于園林局當時經費緊張,該筆勞務費沒有及時支付。
2001年6月,由于工作需要,劉某調任三亞勞教所生產科副科長,但移交工作時,劉某并未向三大隊接任人員移交此筆97411元勞務費的票據,所領導及三大隊新任隊長并不知該筆款項的存在。
2005年2月3日,劉某持兩張共計97411元的收據,擅自以第三大隊的名義與三亞市園林局協商,由園林局一次性支付第三大隊4萬元勞務費,余款不再支付。為此,劉某向市園林局出具了一份“支付勞務費情況說明”書,并加蓋了私刻的“海南省第三勞動教養管理所第三大隊”公章。同年2月5日,劉某持園林局開具的4萬元現金支票領取該筆勞務費后用于個人開支。
2006年4月7日,劉某主動向所在單位投案,并將4萬元公款及利息336元上交所里。
一審犯貪污罪被判兩年
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認為,劉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采用騙取的手段,占有公共財物4萬元人民幣,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劉某在偵查機關立案前,主動向所在單位投案退還所侵占的公款4萬元,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屬自首,可以從輕處罰。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判決劉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貪污原為救母免于刑事處罰
宣判后,劉某不服上訴稱,其在司法機關沒有發現之前主動向所在單位投案自首,主動退繳贓款,沒有給國家造成損失,當時占有公款的目的是為了救治生病的母親,相比其他類似案件在主觀上貪污占為己有并揮霍的屬情節較輕;私刻的公章在使用后已經銷毀,應依法對其免于刑事處罰。請求依法改判。
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劉某利用職務之便,采用騙取的手段,占有公共財物4萬元人民幣,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但證據證明,其貪污占用公款的原因和目的是為給病重的母親治病和償還為醫治母親而欠的借債,此情節與貪污公款進行揮霍有所區別,且劉某在偵查機關立案前,主動向所在單位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并退還所侵占的公款4萬元及利息,屬自首。綜合考慮其犯罪的主觀犯意和原因及自首悔罪表現,依法可以免除處罰。依照刑事訴訟法、刑法有關規定,撤銷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原判決,判決劉某犯貪污罪,免于刑事處罰。(林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