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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對備受關注的原中共湖北省十堰市委副書記蔣顯福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蔣顯福收受他人賄賂29萬余元,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經審理查明,1997年8月至2006年12月間,被告人蔣顯福利用擔任中共鄖縣縣委書記、十堰市委常委、宣傳部長、十堰市委副書記的職務便利,先后通過特定關系人或親自非法收受鄖縣政協副主席王幫林、十堰市金路通汽車貿易公司董事長劉金成、十堰市三木廣告有限公司經理包觀澤等十七人以春節拜年或過節等名義所送財物,折合人民幣29.3038萬元,并為行賄人謀取了相關利益。
去年11月27日,蔣顯福被省紀委“雙規”期間,主動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實,蔣顯福的家屬也代其退出了全部贓款。
漢江中院認為,被告人蔣顯福在司法機關尚未掌握其受賄犯罪事實、未對其采取強制措施前,即如實交待其罪行,視為自首,案發后能自認其罪,退出全部贓款,認罪態度較好。鑒于蔣顯福多在逢年過節時收受他賄賂,每次受賄金額不大,情節較為一般,未給國家、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等情節,決定對其減輕處罰。遂作出前述判決。(邢宜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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