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孫先生在海口國貿路某銀行海南分行取款時,將手機和車鑰匙落在自動取款機旁。當孫先生返回尋找時僅剩下車鑰匙。孫先生向海口市公安局金貿派出所報案后,派出所民警多次到銀行調查取證,但銀行卻以派出所級別不夠為由拒絕提供相關資料。12月26日,孫先生表示,如果因銀行拒絕配合警方導致其受到損失,他將對銀行的行為提起訴訟。
取款機旁丟失手機 派出所取證屢遭拒
12月23日下午,孫先生到國貿某銀行海南分行取款機處取款,離開時將手機和車鑰匙落在取款機上。待他到附近辦完事返回尋找時,只見到車鑰匙,手機已不知去向。
24日早晨,孫先生急忙到金貿派出所報案。派出所立刻指派兩名民警到該銀行去調看事發時的監控錄相資料。當民警到了銀行,表明身份說明情況后,銀行負責人稱:他們將對此事向上級領導匯報。后來銀行負責人又讓民警先回去,等候消息。
25日上午,孫先生再去派出所查詢辦案情況時,民警稱銀行沒有通知他們去查看錄相。當天上午,孫先生又隨兩位民警去銀行調查取證。民警到了某銀行后,銀行負責人告訴民警要開具單位證明,才能調看監控錄相。兩民警只好回派出所開介紹信,然后又返回銀行。銀行保安人員這才讓民警查看了監控錄相。錄相顯示孫先生將手機和車鑰匙落在取款機邊不久就有一男子到取款機上取錢,然后順手拿走了孫先生的手機。
民警看完監控錄相,要求銀行配合,提供那名取款人的相關資料,卻遭到銀行拒絕。銀行方面稱,派出所級別不夠,不能調看客戶的個人資料,至少要公安分局和市局才有資格調看客戶個人資料。可民警認為銀行屬于他們的管轄范圍,銀行有義務配合他們辦案。但銀行人員堅持不肯配合,派出所辦案民警只好離開了銀行。
銀行表明拒絕原因 需要分局開具證明
26日上午,金貿派出所有關負責人表示,他們現在已向龍華公安分局請示,由分局開證明去銀行調取相關材料。
當天上午,派出所民警拿到龍華公安分局開具相關證明,但卻遭到龍華公安分局的拒絕。龍華公安分局負責人認為,派出所就是代表公安分局在行使執法權,派出所有權在管轄區內調查案件,沒有必要再到公安分局開具證明。
對此,銀行辦公室劉主任告訴記者,2002年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和最高人民法院,聯合下發過通知,公安機關辦案需要提取客戶個人資料時,需要縣以上公安機關的證明。派出所不具備資格,所以,他們只能讓民警觀看監控錄相,但不能提取客戶個人資料。
劉主任同時稱,銀行愿意配合警方工作,他們已將監控錄相刻成了光盤,如果民警出具縣以上公安機關的規范證明,他們便會主動配合。
公安局負責人認為 誰立案誰有權辦案
26日下午,孫先生說,為了此事,他特意到銀監部門進行咨詢,銀監部門也稱需要縣以上公安機關出具證明。27日他將再去找龍華公安分局,如果公安分局認為派出所有權調查取證的話,他將對該銀行提起訴訟。
孫先生說,為了找回手機,他已經連續3天沒有上班了。銀行在派出所民警第一天前去調查時,并不說明需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局證明,第二天民警再去調查時,他們又讓民警回所開具證明。當民警拿著所里證明來到銀行后,銀行又稱需龍華公安分局或市局的證明。銀行此舉影響了辦案效率,既浪費時間,也影響到警方的正常破案。
隨后,記者就此事采訪了海口市公安局法制科相關負責人。該負責人稱,如果是刑事件,立案權在公安分局。那么如果民警調查此案,銀行要求公安公局出具證明是合符規定的。如果是治安案件,派出所有立案權,誰立案誰就有權辦案,也就有調查取證的權力。(云川)
圖片報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