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8日上午,山西省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了臨汾市委原常委、宣傳部長王月喜受賄、貪污一案。未到開庭時間,審判大廳前就已停滿了車,交警不得不增派警力維持法院門前的秩序。走進曾經審判過臨汾市翼城縣委原書記武保安、臨汾市公安局原局長邵建偉等官員的陽泉中院大法庭,這里早已是座無虛席。在此,記者見到了不少陽泉市各部門和單位的“一把手”,原來,陽泉市紀委要求各單位借此次庭審之機,上一堂生動的防腐倡廉教育課。
王月喜,男,51歲,山西臨汾人,歷任山西永和縣委書記,霍州市(縣級市)市委書記,臨汾市委常委、宣傳部長,山西師范大學黨委副書記等職。2007年9月1日被逮捕。檢察機關經偵查查明:被告人王月喜于2001年至2006年擔任霍州市委書記,臨汾市委常委、宣傳部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為獲得提拔、調整職務、工作支持、免受處分及安排子女就業等原因所送的錢款69起,人民幣236萬元,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在擔任霍州市委書記期間,從市委機關財務處提取20萬元人民幣據為己有;在擔任霍州市委書記,臨汾市委常委、宣傳部長期間,安排他人以支付宣傳會議材料印刷費等名義虛開發票,在所屬部門、下屬單位報銷印刷本人和親友所著書籍的費用合計人民幣201309元。
9時整,隨著一聲“帶被告人上庭”,王月喜邊走向被告人席,邊從旁聽席中尋找家人,臉上失去了往日的威嚴與神氣。
記者注意到,王月喜案的審判和控辯陣容強大,審判長由陽泉中院副院長周保武擔任,公訴人則由陽泉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張宏思領軍,為王月喜辯護的是山西省知名律師王繼軍。
在陽泉中院接受過審判的山西翼城縣委原書記武保安,曾以賣官日進萬元,被人稱為“賣官書記”。而與武保安相比,王月喜的“賣官”本領毫不遜色。在長達25頁的起訴書中,僅檢察機關指控王月喜受賄的部分,就占了20頁,公訴人僅宣讀起訴書就用去了整整一個小時。
面對法庭調查,王月喜對每起受賄幾乎都以“對方為了得到提拔”、“他們為了得到重用”作答,短短20分鐘就將69起受賄事實逐一承認。不過這位曾經的霍州市原市委書記、臨汾市委常委、市委宣傳部長,如今說起話來聲音低沉了許多,不再像昔日那樣洪亮。記者注意到,行賄者幾乎囊括了山西霍州市的人大、公、檢、法、勞動、醫院、交通、教育、財政國土資源等要害部門,金額從5千元至48萬元不等。69起受賄部分中,除了3起收錢后未辦理外,其余66起的行賄者都達到了自己的目的。
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圍繞王月喜用20余萬元為自己和親友出書是否構成貪污罪展開激烈辯論。辯護人認為書是社會性產品,王月喜出書不是為了營利,因此,不構成貪污,而公訴人認為,即使他人贊助出書也是用的公款,因此,認為構成貪污罪。
王月喜辯解:“我當時很忙,出書的事都是別人經辦的。不過實事求是的說,我出書不是為了發財。因為加入作協很難,必須出3本以上的書才行。正好別人也愿意贊助,而且誰出錢,我就給誰一部分書。”
之后,審判員對王月喜進行了法庭訊問。
問:“送不送錢對提拔有沒有影響?”
答:“有!”
問:“送錢多少與安排什么職務和單位有沒有關系?”
答:“肯定不一樣!”
問:“銷售書款多少?去向?”
答:“記不清了,沒多少,至于去向,用于買書號和感謝經辦人的幫助。”王月喜承認出書的事是“花公家錢辦自己的事”。
進行最后陳述時,王月喜掏出事先寫好的幾頁紙,低聲念起來,內容儼然是“悔過書”:“我是農民的兒子,黨齡32年了。從副廳級到階下囚,都是因為我私心嚴重,心理扭曲。今天接受審判,我由衷地認罪、悔罪。我千不該萬不該,以權謀私、違法亂紀,給黨抹了黑,愧對父母、親朋、組織和領導,我必須喝下自釀的苦酒。過去我是好人,現在是罪人,將來是新人。有生之年,我要洗心革面,重新做人,認真反思,努力改造。希望大家以我為誡,接受教訓。”
陽泉市中院將擇日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記者 郭建珍 岳萬科 李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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