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備受關注的“廣東乙肝歧視第一案”結案,在東莞市人民法院的調解下,原、被告雙方達成了協議,被告東莞偉易達公司向原告乙肝攜帶者李飛(化名)支付補償金2.4萬元,并承諾將加強、監督非歧視用人政策的執行力度,避免和防止僅由于乙肝病毒攜帶而被拒絕錄用的個案發生。有關專家稱,本案調解的成功顯示了剛剛生效的《就業促進法》對乙肝歧視現象的震懾力。
因乙肝攜帶者求職遭歧視
2006年7月,大學畢業之后的李飛來到東莞,來到位于東莞寮步鎮的港資企業偉易達集團應聘。李飛的面試和復試都很成功,2006年7月18日,偉易達為李飛辦理了入職手續,還復印了畢業證,學位證等,工資也已經談好。然而,7月19日偉易達人事部卻通知李飛,李飛體檢查出是乙肝攜帶者,因此拒絕李飛去上班。后來李飛又打電話給他們的人事主管,還有面試的工程主管,向他們解釋只是乙肝病毒攜帶者并不影響工作也不會危害別人的健康,但偉易達態度很堅決,始終拒絕李飛去上班。李飛不得不離開了東莞,到外地繼續他的漫漫求職路。
網友支持起訴討公道
在東莞求職失敗之后,李飛登錄了全國最大的乙肝公益網站“肝膽相照論壇”,并發帖講述了自己的經歷。李飛的遭遇引起了肝膽相照論壇近30萬網友的熱烈反響。
2007年1月22日,李飛將偉易達集團起訴到廣東東莞市人民法院。據悉,這是廣東省發生的第一起“乙肝歧視”訴訟案,也是國內乙肝攜帶者第一次狀告港資企業乙肝歧視。
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協議
2007年1月26日,東莞市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此后,本案在東莞法院多次開庭,引起了社會廣泛的關注。此間,國家陸續有多部保護乙肝攜帶者就業權的法律出臺。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就業促進法》明文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同日生效的《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更規定了乙肝歧視的具體處罰措施,“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崗位以外招用人員時,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008年1月3日,在東莞法院的調解下,本案的原、被告雙方達成了協議,被告東莞偉易達公司向原告乙肝攜帶者李飛(化名)支付補償金2.4萬元,并承諾將一如既往地貫徹公平公正的就業政策,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視, 加強、監督非歧視用人政策的執行力度,避免和防止僅由于乙肝病毒攜帶而被拒絕錄用的個案發生,該款由被告于2008年1月9日前一次性支付給原告。
乙肝攜帶者心聲
李飛在給肝膽相照權益版版主陸軍(網名“金戈鐵馬”)的信中寫道:
“我國有一億兩千萬像我一樣的乙肝病毒攜帶者,其實他們都可以像正常人一樣的工作、學習。但我們這些人卻成為飽受歧視的特殊弱勢人群,在求學、就業、婚姻等問題上受到種種不公平待遇……我一定要討還一個公道。因為這不僅僅是我一個人的事,而且關系到全國一億兩千萬乙肝攜帶者能否得到公平對待。我希望這次正義的維權能夠給我們一億兩千萬乙肝病毒攜帶者帶來一片晴朗的天空!”(肖漢民 陳海燕 陸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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