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是否都聰明呢?送禮可以理解,限度何在呢?……”昨天上午,原廣州石化總廠副廠長梁柏年(副廳級)被控貪污10萬和受賄33萬余元而出庭受審,庭審中檢察官與律師機智對辯吸引著旁聽群眾,直到中午12點30分旁聽區仍座無虛席,有旁聽者表示爭辯十分精彩。
據了解,梁柏年是主動到省紀委和檢察院交代的,檢察機關認為此舉構成自首,并且梁柏年在案發后已全額退還贓款。目前,此案仍在廣州市中院進一步審理中。
拿10萬獎金 算不算貪污
據檢察機關指控,梁柏年在1992年擔任江門石油公司總經理期間,貪污公款10萬港幣。這10萬港幣是怎么來的呢?原來,梁柏年在1992年擔任江門石油公司總經理期間,以發“單項獎”為名,從江門石油公司拿來30萬元港幣,并與其他領導分發,自己分得港幣10萬元。檢察機關認為,梁柏年這一行為構成貪污罪。
庭上爭辯
被告:分獎的行為是有歷史背景也是有文件依據的,當時是全民皆商的年代,連公檢法司都興辦企業,國家和省里也有文件允許企業給有功勞人員發獎,因此梁柏年不構成貪污罪。
檢察官:這筆30萬并不是公司生產所創造的利潤,只是由于當時港幣升值快,他們用公司的錢用來買賣港幣所賺取的,屬于公款,因此構成貪污罪。
退回違規津貼 之后又拿回
據檢察機關指控,梁柏年在擔任江門石油公司總經理期間,曾經兼任該企業設在澳門的一家公司的董事長。當時,這筆錢是以津貼的形式發給他,但隨后有關部門下發文件,要求國企領導不得在外兼職并收取報酬,于是梁柏年帶頭將錢退出來。但梁柏年就任省石化的總經理時,江門石化又派人從小金庫里支出了這筆錢,交給梁柏年,梁照單全收。因此,檢察機關認為,梁柏年已經構成了受賄罪。
庭上爭辯
被告:這筆錢梁柏年仍是當成津貼而收,因此充其量只能是違紀,而不犯法。另外,梁柏年在主觀上也沒有為江門石油公司謀取利益,即使是批準借款那也是要收取利息的,從某種意義上說,是江門石油公司在幫廣東石油集團。“再說,領導都是聰明人,梁柏年怎么可能退回津貼款領回受賄款呢?”辯護人說道。
檢察官:在梁柏年將款項退回后,這筆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都屬于江門石油公司,梁柏年再收取就是受賄,“領導并不一定就聰明,如果領導都聰明,就沒那么多高層領導因一時貪念而落馬了。”
收下“紅包” 5萬3千元
據檢察機關指控,2001年至2004年,梁柏年任職廣州石化總廠副廠長期間,以紅包形式收受下屬一間企業負責人陳某賄送的人民幣5萬3千元。檢察機關認為,梁柏年已經構成了受賄罪。
庭上爭辯
被告:那5萬3千元的賄款,是下屬逢年過節時的慰問金,梁并沒有答應下屬為其辦事謀取利益,因此不構成受賄。而且,在中國禮尚往來很普遍,如果僅僅是逢年過節收受紅包而不是為他人謀取利益則不構成受賄罪。
檢察官:中國是人情社會,我也理解,但是送禮要有個限度。100元、200元還可以接受,5萬10萬甚至百萬千萬拿來送紅包,就不能說是溝通感情禮尚往來了,這已經構成犯罪。何況下屬給領導送這樣的厚禮,其用心是可想而知的。(記者 閆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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