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某中學會計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教師工資78萬元炒股,兩年多盈利140余萬元,后被群眾舉報東窗事發,退出全部贓款及違法所得。昨日,男子余某因犯挪用公款罪被江漢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78萬公款存入個人賬戶炒股
余某今年40歲,是武漢市某中學會計。據江漢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從2005 年 9 月起,余某利用擔任某中學出納、報賬員及會計職務之便,采取收款不入賬的手段,先后將陸續收到的房屋租金、代管工資共計人民幣 78.704 萬元,存入以自己個人名義開設的金融賬戶,用于個人銀行理財和炒股等營利活動。
2007 年1月11日至31日,余某將挪用公款中的 56萬元存入學校工會賬戶。案發后,余某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退出全部贓款及違法所得。
公訴機關認為,余某的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應當追究余某的刑事責任。
法庭上,余某對主要事實予以供認,他的辯護人稱,公訴機關對余某挪用公款 30 余萬進行個人銀行理財的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余某與銀行簽訂理財協議,目的不是為了個人從事營利活動,不能認定為挪用公款的行為。且余某有自首情節,故請求對余某從輕處罰。
炒股兩年多盈利140余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9月起,余某擅自將自己保管的公款78.704 萬元挪用,用于個人銀行理財及進行炒股等營利活動。 去年1月11日至31日,余某從自己的個人賬戶內將負責保管的單位公款56.094萬元歸還至單位賬戶內,并支出人民幣 3.2 萬元用于發放學校教師獎金。
后因群眾舉報,余某在接受檢察機關調查時,退出尚未歸還的公款19.41萬元。挪用的贓款已發還武漢市某中學。
2005年7月至去年1月期間,余某收取學校出租房屋的租金共計108余萬元。2005 年7月至2006年12月,余某向單位行政賬戶上交學校出租房屋租金共計51萬余元。
據了解,詹某接受余某的委托,幫助余某用武漢某證券公司一賬戶炒股,當時賬戶內的資金為48萬元,至 2007年5月,余某共盈利人民幣140余萬元。
余某的同事黃某等人證實,余某在擔任學校出納、報賬員及會計期間,負責保管學校的房屋出租金等學校賬外資金。2007 年春節期間,學校發獎金,他們都將錢交給余某保管。學校并不允許余某將其負責保管的單位公款用于營利活動,但余某擅自挪用后炒股,進行營利和理財活動。
判決結果
自首加全額退贓 最終獲輕判
法院審理認為,余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余某在接受檢察機關調查時,如實交代犯罪事實,系自首,并退出全部贓款及違法所得,故判處余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記者 鄧輝 通訊員 曉文 實習生 周瀾 周文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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