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潼南一執法大隊的副大隊長,違法生育僅被征收6374元社會撫養費。4日,重慶市人口計生委有關人士稱,潼南縣在處罰時適用的收入標準錯誤,應該按2006年收入對冉長江進行處罰,而不是他1995年違法生育時的收入。
罰款6374元受質疑
潼南縣質監局執法大隊副大隊長、質量(標準化)科副科長冉長江與妻子在1992年生育一子后,又于1995年違法生育二胎。潼南縣政府在處理時認為冉長江夫婦違反了《四川省計劃生育條例》,依據1995年冉長江的收入(當時工資252元乘以12個月)的20%連續征收7年,包括無計劃生育懷孕費等共征收社會撫養費6374元。這種處罰標準受到市民質疑。
市計生委認為核算有誤
重慶市人口計生委政策法規處有關人士表示,按照違法生育處罰的相關規定,潼南縣政府可以依照當時的《四川省計劃生育條例》對冉長江進行處罰,但是在收入核算上存在明顯錯誤。
四川省人大1993年12月15日通過的《四川省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計劃外生育一個孩子的……從孩子出生之月起,分別按夫妻雙方當年工資總額或年總收入的20%至30%一次性計征七年的計劃外生育費。”
四川省政府出臺的《四川省計劃生育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計劃外生育的,按發現時的年工資、收入或參照上年工資、收入計算計劃外生育費、超生費。”
這位人士說,潼南縣人口計生委在處罰時說曾經在1996年發現過冉長江違法生育行為,但是沒有證據證明當時發現過。而是在去年違法生育專項整治過程中被群眾舉報而發現的,發現的時間應該算去年,即處罰應該按照2006年的收入標準來核算。
“如果說1996年曾經發現過,當時為什么不處罰?那就是當地人口計生部門失職”,這位人士說。
縣計生委表示可能存在不準地方
潼南縣的處罰又是怎么出臺的呢?潼南縣人口計生委副主任張世洪說,其實對冉長江違法生育一事,從他的第二個孩子出生之后就不斷有舉報。
既然當時有舉報,為什么沒有及時查處呢?張世洪說,當時冉把孩子轉移在貴州,2005年才將孩子的戶口上到自己的戶口上,有關部門雖然在查找,但苦于沒有證據。2007年9月,全市開展了違法生育專項整治,主要對象是直轄之后違法生育行為的人群。在此期間又接到舉報,但因冉長江的違法生育行為發生在直轄之前。在認定發現違法行為時,當時縣人口計生委也拿不準,于是向潼南縣法院進行了咨詢。
“法院的說法是,既然是十多年前的違法行為,應堅持‘從舊從輕’的原則。于是縣人口計生委就以其違法生育的前一年的收入即1994年的收入為處罰的基礎。”
張世洪說,他們對冉長江的處罰,在適用法規上可能存在把握不準的地方。他們將及時與市人口計生委聯系咨詢相關政策。如果確實適用收入標準錯誤,將撤消原有處罰決定書,重新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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