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4日,康聯綿等26人拿到了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書。他們“要求廣州市勞保局公開《關于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后的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有關問題的請示》(穗勞函字[1995]第023號)”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此案于2007年7月17日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前來旁聽的市民有100多名,他們大多是些年過半百的人,其中不少人都是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的退休、下崗老職工。
對一審判決結果,康聯綿說:“我們還會去上訴,直到問題有個明確的說法!”
被除名工齡為何這么算
2005年12月1日,廣州市勞保局出臺《關于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社會保險問題的處理意見》(即穗勞社養[2005]5號)。
據廣州市政府法制部的相關負責人介紹,這份文件主要是解決廣州市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7月31日期間離開國有、集體企業部分人員的社會保險問題。由于這部分人員原工作時間不符合國家計算連續工齡的政策規定,不能視同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按照國家和廣東省的現行規定,這部分人因從未參加繳費或者繳費年限不足,不符合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條件。
文件規定,這些早期離企人員在核準其原在國有、集體企業的工作年限后,可通過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或者延長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方式解決養老保險問題。文件還特別注明,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年限最長不超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的其原在國有、集體企業的工作年限。
“除名職工工齡如何計算是這場官司的直接導火索。”原告方代表康聯綿說。
今年64歲的蘇瑞蓮,從1958年開始先后在東南香油香料廠等五家國企工作,1989年4月因傷住院期間,被工廠除名,其工作時間前后算起來有30年。2006年9月,蘇瑞蓮被告知其原來的工作年限不可視同繳費年限。此后,蘇瑞蓮就向勞保局申請了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申請年限是15年,繳納醫療保險25980元,養老保險30153元,共計5萬多元。從2007年1月起,蘇瑞蓮每個月開始享受600多元的相應待遇。對此,蘇瑞蓮說,“如果按照30年的工齡計算,現在每月至少可以拿到1500元,而且還不用多交5萬多元。”
康聯綿介紹,在連續工齡的計算中,他們自己依照的是勞動部下發的376號文的規定。
1994年,勞動部給河南省勞動廳下發了一份文件:《關于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后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4]376號)。文件中指出:由于違反勞動紀律受到除名處理的職工,除名前的連續工齡與重新就業后的工作時間,可以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1995年,針對同一問題,廣州勞保局的104號文件中有了另外一種不同的說法。康聯綿拿出了一份從勞保局的官方網站(廣州市勞動保障信息網)下載的文件,是《關于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后的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5]104號),并向記者講述這份文件的“由來”:1995年,廣州勞保局向勞動部發出《關于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后的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有關問題的請示》(穗勞函字[1995]第023號)。針對此請示,勞動部也給廣州市勞保局下發了一個文件,就是勞辦發[1995]104號文。
對“關于除名職工連續工齡計算時效的溯及力問題”,104號文有了新的規定:應將各地實行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廣東省是1994年1月1日起實行個人繳費的),作為除名職工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
圖片報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