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信息不公開
“正是這一復函(104號文),對除名職工的工齡計算給出了不同的說法。”原告方另一代表葉世科說,因為勞辦發[1995]104號文是針對穗勞函字[1995]第023號文所發的復函文件,我們就想看一下這個023號文里面是怎樣請示除名職工的工齡計算問題的。
康聯綿、葉世科等人告訴記者,在提請訴訟以前,他們曾經到勞保局就此問題進行信訪。2007年2月14日,勞保局以《信訪復函》的形式予以答復:本局向原勞動部請示工作的函件(即第023號文),屬于政府內部公文事項,不予公開。
5月28日,以康聯綿等5人為代表的26名早期離企人員以要求信息公開為由將廣州市勞保局告上法庭,要求給個說法。
葉世科說,我們很懷疑023號文件,為什么僅僅相隔一年,勞動部在勞辦發[1994]376號文和勞辦發[1995]104號文兩份文件中,對除名職工的工齡計算有著完全不同的說法。
“政府有信息公開的義務,我們也有要求政務公開的權利。這些都是由法律規定的。”葉世科說。
原告在起訴狀中稱,023號文不符合《廣東省政務公開條例》第八條規定的四類不予公開的事項,而符合該條例第七條第3項中的“行政機關的辦事依據”和第22項中“社會普遍關心,涉及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項”的規定,應予全文公開。
文件不公開有法律依據
“不公開023號文件,我們是有法律依據的。”廣州市勞保局在辯護時稱,之所以不公開有兩個原因,首先,信息公開指的是公開行政行為的結果,而不是過程,而且該行為與原告的切身利益無關;另外,023號文只是一個向上級部門請示的文件,屬于內部行政行為,不在信息公開的范圍。
記者就此事曾電話采訪勞保局的相關負責人,他以“案件正在審理,為避免影響司法公正不便回答”為由拒絕采訪。
文件不公開的法律依據,在原告提供的一份勞保局行政訴訟答辯書的復印件中,勞保局稱第023號文是原廣州市勞動局向原勞動部發出的請示性上行函,工作請示屬于政府內部公文,而非具體行政行為,對外(即對企業或職工的權利和義務)并不產生任何行政或法律效力。根據《廣東省政務公開條例》和《廣州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規定,該上行請示函屬于正在內部研究、只在內部公開的政府信息,可不予對外公開。
對于原告提供的答辯書的真實性,記者曾多次致電勞保局要求核實,結果電話均無人回應。
葉世科說,勞保局稱023號文是內部文件不能公開,那么什么是“內部文件”?這是不是法律概念?包含什么要件?這個概念出現在哪部法律中?上行請示函不予公開又有何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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