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瑞站在法庭上,依然是一身昂貴的時裝,但面容憔悴,青絲枯白,再也沒有了往日叱咤在銀川社交圈里的風采。從2005年11月29日被寧夏檢察院拘留至今已然兩年,重新成為一個自由人是她最大的夢想。然而,這個夢想在2007年11月23日再度破滅。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祖瑞在擔任寧夏信發貿易有限公司經理期間,貪污公款408萬余元,偷稅934萬余元,一審判決她犯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偷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1000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涉案的違法所得合計1343.2萬元依法予以追繳。
祖瑞是寧夏回族自治區一位高官的夫人,從可以呼風喚雨的寧夏到在安徽接受法律的審判,這個盡享榮華富貴的女人走過了一條怎樣的貪婪之路?
“德隆風波”掀出貪污大案
2004年4月爆發的震驚全國的“德隆風波”,迅速波及到寧夏伊斯蘭國際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寧夏信托)。該公司共有8家股東,大股東新疆德隆國際戰略投資有限公司即德隆集團實際控制了40.35%的股權。
2002年3月至2004年6月30日,寧夏信托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德隆集團子公司——上海友聯管理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的操縱下,違反規定采取承諾保底和固定收益率的方式,向200多家機構和130余名個人變相吸收存款30.76億元,造成損失16.66億元。
“德隆風波”發生后,寧夏信托風險處置領導小組迅速開展了寧夏信托個人債權的登記、甄別、確認、兌付工作。
在寧夏信發貿易有限公司(下稱信發公司)任經理的祖瑞一直以母親翟某名義在寧夏信托委托理財,投入資金高達660萬元。為了糊弄“甄別組”對她的巨額委托理財款的審查,給自己的巨款找到一個合法來源,祖瑞想到了信發公司和其上級主管單位——寧夏金昊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金昊集團)之間簽過的一份承包合同。
2005年6月的一天,祖瑞找到金昊集團原總經理王某,要他在她事先準備好的《內部承包經營合同》補充協議書上簽字。補充協議把原合同的第二條變更為“信發公司的利潤全部歸其所有,不再上交20%利潤給金昊集團”。面對祖瑞沒有商量余地的架勢,也礙于高官夫人的情面,王某沒有辦法,當時就簽了字。
祖瑞以為這樣做可以高枕無憂了。誰知王某在檢察院交代了此節事實。
2005年11月17日,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寧夏信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一審公開宣判,9名原公司高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祖瑞正暗暗慶幸自己逃過一劫時,同年11月2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檢察院以涉嫌犯貪污罪對她刑事拘留,12月12日將其逮捕。
祖瑞的丈夫原是寧夏回族自治區區委常委、常務副主席。司法機關能否公正辦理祖瑞案,成了當時銀川街頭巷尾的熱門話題。12月1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將祖瑞案指定安徽省人民檢察院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轄決定書》,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7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做假賬貪污400多萬
祖瑞出生于1957年3月,大學文化,一直在寧夏煤炭進出口公司工作。1998年5月5日,祖瑞作為一名“重要人才”調入寧夏信托。這家公司是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出資5000萬元成立的國有公司,2002年7月改制為寧夏信托。
祖瑞調入的第二天,寧夏信托公司決定成立信發公司。祖瑞想入股信發公司,又不想掏錢。經原寧夏信托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楊汝臣同意,祖瑞從寧夏信托公司借款70萬元用于其個人入股,在驗資后把70萬元歸還了,成了信發公司的股東。
同年5月12日,寧夏信托公司黨委經開會研究,決定聘任祖瑞為信發公司經理,法定代表人,副處級。1999年3月,寧夏信托公司成立子公司金昊公司,該公司對包括信發公司在內的下屬8個公司進行管理。2000年9月4日,寧夏信托公司經黨委會議研究,決定聘任祖瑞為金昊公司副總經理,她成為一名正處級干部。
信發公司主要經營煤炭,祖瑞憑借自己的社會資源,把生意做得非常紅火。她把信發公司當作自己的公司,統管全部賬務、印章。祖瑞采取不向財務人員提供全部業務合同、從國外解匯貨款水單、銀行單據等資料,并安排會計將大部分款項不計入公司財務賬等手段,隱瞞實際經營收入和利潤。
2001年5月,寧夏信托公司委托五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五聯所)對其投資的信發公司進行審計,由于信發公司提供了虛假不實的財務賬據,導致對該公司審計結論為經營虧損93萬余元,寧夏信托公司的投資虧損了28.9萬余元。
祖瑞意圖占有這30萬元投資款。2002年12月底,祖瑞以舊辦公設備折價,沖抵寧夏信托公司30萬元投資款中除去賬面虧損后剩余的1.04萬余元。2003年2月27日,祖瑞讓會計將應屬寧夏信托公司的28.9萬余元投資款從信發公司銀行賬戶提出后存到她個人的銀行賬戶,從而核銷了寧夏信托公司對信發公司的全部投資。
1999年至2001年,信發公司與金昊公司每年都簽訂企業內部承包合同,規定信發公司每年除要上交寧夏信托公司資產占用費6萬元外,需上交20%的利潤。案發后,經偵查機關委托寧夏華恒信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這幾年信發公司經營煤炭取得收入1.48億余元,實現稅后利潤1898萬余元。祖瑞通過隱瞞利潤、制造虛假虧損的手段,將應上交金昊公司的379萬余元利潤占為己有,并將錢款存入自己和家人的賬戶。
祖瑞暴富的另一個秘訣是偷逃稅款。
祖瑞覺得掙錢不容易,想方設法不交稅。她讓財務人員做假賬,很多業務收入沒有做到賬上,給稅務機關報送虛假的財務會計報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2001年,她還讓財務人員虛開了大量土豆銷售發票,用虛構土豆購銷業務核算的購銷業務量,保住信發公司一般納稅人資格,掩蓋公司經營煤炭出口業務的事實,逃避稅務監管,偷逃稅款。
經審計鑒定,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信發公司共產生利潤總額2833萬余元,應交企業所得稅934.9萬余元,但其只交了企業所得稅0.29萬余元,不夠利潤的一個零頭。
祖瑞把信發公司的利潤,包括應該依法繳納的稅款,全部轉到她個人的存單、存折里。
一審判處無期徒刑
2007年7月26日,祖瑞在六安市中級法院受審。在法庭上,祖瑞承認她在信發公司經營煤炭生意時賺了一兩千萬元,未入賬是因為沒有收購發票而無法入賬,稱自己“從主觀上從未想要占國家一分錢。”她在最后陳述中表示,她對經營管理專業不懂,對法律無知導致了今天的結果,但主觀上沒有貪污和偷稅的故意,如果觸犯法律,請求法庭給予減輕處罰,今后做一名知法懂法的人。
六安市中級法院審理后認為,寧夏信托公司是國有公司,其向信發公司出資了30萬元,是信發公司實際出資的最大股東。祖瑞是寧夏信托公司的工作人員,受寧夏信托公司的聘任擔任信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得到信發公司股東大會的確認,應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祖瑞在1999年至2001年擔任信發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賬、隱瞞利潤、制造虧損等手段,非法占有寧夏信托公司的投資款28.9萬余元和信發公司應上交的利潤379.6萬余元,構成貪污罪。祖瑞在擔任信發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一方面自己隱瞞信發公司的經營收入,制造公司虧損;又安排公司財務人員采取不列、少列收入,偽造公司賬簿憑證,向稅務機關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的手段,致使信發公司偷逃企業所得稅934.6萬余元,構成偷稅罪。六安市中級法院一審作出了前述判決。祖瑞不服,向安徽高院提出上訴。目前此案還在審理中。(周瑞平 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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