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層出不窮的“城管打人”事件發生后,檢察機關的身影也是不太容易看到的。至于行政處罰,象征意義往往大于實際意義。可見,在尚不能取消城管機構的情況下,要想讓“城管”真正地回歸城管角色,要么現行的法律對暴力執法者進行嚴厲懲處;要么“重復立法”,明文規定“城管打人”必須受到法律制裁,以壓縮行政處罰的發揮空間。——椿樺
眼下,城管打人不是新聞,城管不打人才算新聞。當然,打人手法或被打對象有所“創新”,也是可以吸引眼球的,“湖北一公司老總拍攝城管粗暴執法被圍毆致死”(《楚天都市報》1月8日)這一事件,就是一例。
事情的大致經過是這樣的:湖北天門市有關部門兩年前曾與該市灣壩村商定,將該村一塊地用作垃圾填埋場。由于臭味太大,并導致飲水變質,今年元旦約定使用期限已到,村民便阻止再填垃圾。7日下午,數十名城管執法人員乘車而至,與阻止填埋垃圾的村民發生沖突,至少5名村民被打傷住院。沖突過程中,途經現場的天門市水利建筑公司總經理魏文華下車用手機錄像,被城管發現,將其群毆致死。
看罷這則有新意的“城管打人”案,我的第一反應是:打死拍照者?做人不能太“城管”!毋庸置疑,“城管打人”已成使用頻率極高的一個媒介詞匯,“城管”已經逐步衍變為“粗暴”的近義詞。所不同的是,城管的強悍往往具備一定的“準合法性”,這應引起法律的警惕。
天門版“城管打人”事件,最大的新意在于,被打死的人是一個總經理。至于“拍攝”、“圍毆”這類記錄,早就被一一刷新。最相似的一例發生在2006年11月13日的江蘇姜堰市。這日,市民談先生發現城管人員正對一對老年夫婦拳腳相加地“執法”,于是用手機拍攝,結果遭到城管群毆,被打得遍體鱗傷。事后,城管局一位副局長對談先生的遭遇作了這樣的答復:他這是多管閑事!
那位城管局領導的話,聽起來很有這樣一種味道:打人是城管的“天職”,不容干涉。相信,至少我們的城管執法人員是這樣理解此含義的,否則,我們無法解釋,城管為何熱衷于靠拳腳執法而甚少受到追究。
現在,又一位“多管閑事”的公民挨了頓揍,由于城管人員沒有把握好“火候”,同時也沒有辨清被打者的身份,使得這一次的尋常動作變得不尋常了。要求嚴懲兇手、取消城管機構的呼聲再次被放大。但過往的經驗告訴我們,城管機構的存在固然不合法理,但還得運轉下去,就像“城管打人”不合法但城管人員還得繼續干工作一樣。
既然城管的存在符合現代城市管理的需要,那么,改進城管的執法方式就成了當務之急。有鑒于此,我認為立法“禁止城管打人”是有必要的。每一個懂法的人都可能認為我這種提法很可笑,是典型的法盲理論。但正是這個社會中法盲與精通法律的人太多,我的理論才顯得不是太可笑。
城管將人打傷或打死,當然得同其他公民一樣,承擔民法、刑法等諸多相關法律的責任。但在現實中,有多少城管懼怕現行的法律,又有多少城管承擔了應有的責任?2007年8月,蘭州兩名城管因將一商販的肋骨打折,分別被判了刑。對此,《法制日報》在報道這樣寫道:“因為城管執法傷人被判刑的案例這在全國尚不多見”。甘肅省當地媒體則稱此案為“全省首例”。看看,一則城管被判刑的案例,居然有了“破冰”的意味。
眼下,全國各地規章條例對城管執法都作了相關規定,但禁止“城管打人”則鮮有提及。或者有些城市有所約束,但真正執行起來卻沒了剛性。如果不是這樣,某城管副局長怎么會指責拍攝城管打人是“多管閑事”呢?其暗示性不言而喻。
在層出不窮的“城管打人”事件發生后,檢察機關的身影也是不太容易看到的。至于行政處罰,對強悍的城管來說,象征意義往往大于實際意義。可見,在尚不能取消城管機構的情況下,要想讓“城管”真正地回歸城管角色,要么現行的法律對暴力執法者進行嚴厲懲處;要么“重復立法”,明文規定“城管打人”必須受到法律制裁,以壓縮行政處罰的發揮空間。否則總有一天,愛“多管閑事”的人全都會沉默,那可不是件好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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