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許霆案”正式進入二審階段,記者昨日獲悉,許霆的辯護律師楊振平、吳義春已正式向二審法院廣東省高院提交上訴意見,提出其行為不屬于盜竊罪、侵占罪等刑事罪行,而是在出錯的柜員機“配合”下,進行了民法上的“乘人之危”、“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請求由許霆承擔返還不當得利的民事責任。
律師稱不構成盜竊罪
辯護律師吳義春認為,許霆是以一個正常客戶的身份操作該柜員機的,既沒有篡改密碼,也沒有破壞機器功能,一切按照正常程序即能獲取款項。因此,許霆的行為不符合盜竊罪的客觀特征,不成立盜竊罪。吳義春在上訴中提出,許霆的占有行為并非必須追究刑事責任。“他是在出錯的柜員機‘誘惑’下,實施了惡意取款行為,帶有不可思議的偶然性。從一定意義上講,該出錯的柜員機在本案中實際上處于‘共犯’的地位。”
同時,被害人廣州市商業銀行,事后從柜員機維護商處得到賠償,這一方面說明其所受損失已減小甚至完全彌補,另一方面也說明通過非刑事方式就已經足以維護其合法權益,根本沒有達到非動用刑罰不可的激烈程度。
高院采取不公開審判方式
吳義春認為,許霆在本案中的行為本身就是不可復制、不可模仿的,其幾率與中福利彩票頭獎相當,所以在社會上,不可能產生其他犯罪示范效應。許霆的行為只是民法上的“乘人之危”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構成不當得利,系無效民事行為。故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重新判決被告人許霆無罪。至于銀行向許霆的民事追償,刑事審判程序無權主動干預。
由于案件事實清晰,二審法院廣東省高院采取了不公開審判的方式,由三名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書面審理。二審判決日期未定。《新快報》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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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律師就“許霆案”上書最高院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 1月7日上午,北京市瑞風律師所律師李方平聯合7名律師,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和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名為《關于刑法及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亟待修改》的公民建議書。建議書中指出,判處許霆無期徒刑適用的法律依據量刑幅度太僵硬,出現了刑罰斷檔現象,造成了適用刑罰上的不銜接。
李方平認為,本案的關鍵不是定罪問題,而是量刑問題。目前適用的《刑法》與《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分別發布于1997年和1998年,以10年前的罪刑標尺來衡量今天的犯罪行為,實在不符合社會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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