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國土資源廳耕地保護處原處長黃嵐,為他人介紹業務以及為申報國家投資土地整理項目、項目審批和買賣新增耕地指標提供幫助等,收受他人賄賂。近日,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數罪并罰,決定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沒收財產2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10月,九江市某縣國土資源局在未事先申請立項,也沒有實際投入資金進行土地開發的情況下,將該縣轄區一些由當地農民或承包戶數年前已開墾好的果園、旱地作為新增耕地項目上報省國土資源廳申請驗收。2002年底,黃嵐明知這個項目未事先批準立項,在缺少驗收需提交材料的情況下,將明知不符合驗收條件的該宗土地共計96.23公頃予以驗收合格,上報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2004年3、4月,黃嵐為北京一咨詢公司介紹國家投資土地整理項目的規劃設計業務,并收受該公司股東送的15萬元;2005年4、5月,為北京一規劃設計咨詢有限公司介紹國家投資土地整理項目的業務,收受該公司董事長送的5萬元。
自2003年初到2006年6月,黃嵐先后為上饒市某縣、九江市某縣等13個縣區以及鄉鎮申報項目提供幫助,收受該13個縣區土地部門負責人以及鄉鎮領導送的16.7萬元和商場購物券4000元;2003年至2005年,為宜春市某縣、上饒市某縣申報國家投資土地整理項目和新增耕地驗收提供幫助,收受兩縣國土局負責人送的5.4萬元。
此外,黃嵐還為他人買賣新增耕地指標提供幫助。2003年初,黃嵐為江西一咨詢公司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董事長送的6.3萬元;2003年下半年,為江西一規劃設計有限公司買賣新增耕地指標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總經理送的15.7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嵐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124.2萬元,構成受賄罪;違反相關的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國家投入該土地開發的項目資金660萬元并未實現耕地補充,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濫用職權罪。(作者:吳 云 梁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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