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午,記者從廣東高院得到確切消息,許霆案已經裁定發回廣州中院重審,開庭時間初步定在下周一。許霆的辯護律師表示仍將繼續為許霆作無罪辯護。
據悉,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對本案采取了不公開審判的方式,由三名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書面審理,并最終作出了“發回重審”的裁定。許霆的辯護律師吳義春在得知這個消息之后表示,在重審過程中,他將繼續為許霆作無罪辯護。
吳義春認為,許霆惡意取款17.5萬元的行為,不符合盜竊罪“秘密竊取”的條件,因為許霆是以一個正常客戶的身份操作該柜員機的,既沒有篡改密碼,也沒有破壞機器功能,故其行為不成立盜竊罪;侵占罪是指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行為,許霆的行為也不符合該罪的特征。
綜合分析下來,吳義春認為,許霆惡意取款行為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系無效民事行為。許霆為此僅應負民事責任,即需將惡意取得的款項交還給銀行,而不需要為此負刑事責任,更不該被判處無期徒刑。
吳義春稱,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因不當得利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許霆理應將多取得的現金返還給銀行,銀行也應當承擔其相應的法律責任,因為“取款機主動出錯主動‘誘惑’才導致許霆惡意取款,取款機屬于‘共犯’”。
“被害人廣州市商業銀行,事后即從柜員機的系統維護商處得到了全面及時的賠償,從而說明許霆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很小,更從事實的層面說明不需要通過刑罰懲罰。因此我們希望法院在重審中判決許霆無罪。至于向許霆的民事追償,屬于民事問題,刑事審判程序無權主動干預”。
對于發回重審,許霆的父親許彩亮今天上午表示:“我們現在已經遠不像事情剛剛發生時那么緊張了。我們相信法律,相信法院會給我們一個公正的判決。我們希望許霆能無罪釋放,我們也愿意全額退還銀行的錢”。
鏈接:京穗律師為許霆案上書
據悉,繼日前廣州海際明律師事務所律師何富杰給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發信,希望全國人大法工委能夠對類似許霆這樣利用ATM機自身錯誤惡意取款的行為作出專門的法律解釋后,2008年1月8日,北京市瑞風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方平又聯合7名律師針對“許霆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和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名為《關于刑法及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亟待修改》的公民建議書,表達了大體相同的愿望。 (記者 魯釔山 實習生 黃順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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