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錢就搞點錢" 農(nóng)民持鳥槍跨省搶劫出租車司機
2008年01月10日 16:50 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 發(fā)表評論
廣西恭城縣農(nóng)民陳紹年伙同他人持鳥槍威脅出租車司機,劫取他人財物。1月10日,湖南省江永縣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陳紹年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5000元。
2005年1月25日,被告人陳紹年與本村一名男青年及王進(另案處理)在一起玩耍時談到“沒有錢用”,王進就對陳紹年二人講:“沒有錢用,我們就搞點錢用。”陳紹年問王進怎么搞法,王進看見公路上來往的出租車,就對二人講:“搞出租車,出租車司機最少有一部手機和幾百元現(xiàn)金!庇谑侨松套h如何搶劫出租車。當晚三人騎摩托車來到湖南省江永縣粗石江鎮(zhèn)。晚上12時左右,王進攜帶短鳥槍,三人以搭出租車為由,在粗石江鎮(zhèn)街上坐上趙某的出租車。陳紹年等人將趙某騙至該鎮(zhèn)的一條村道上,叫趙某停車。王進等人用短鳥槍等物威脅趙某,搶走手機一臺、現(xiàn)金230元。接著陳紹年等人將趙某的出租車開到藍山縣城內(nèi)并住進了旅館。次日早上7時許,當陳紹年與另一同伙從旅館押著趙某準備離開時,趙某掙脫二人的控制,大喊抓歹徒,陳紹年、王進等三人立即逃走,出租車及作案兇器短鳥槍被藍山縣公安局當場截獲。2007年9月11日,陳紹年被上網(wǎng)追逃緝拿歸案。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紹年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脅迫的方法劫取他人的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搶劫罪。考慮到被告人陳紹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yīng)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故法院作出了前述判決。(陳祁陵)
【編輯:朱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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