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只有嚴格而不是隨意地被執行,才能真正樹立權威;只有對法律實現公正充滿信心,公眾才能敬畏而不是遠離法律。用這樣的標準考量“記者涉嫌誹謗罪事件”,我們看到的只有遺憾——
這幾天,遼寧省西豐縣警方以誹謗罪追究《法人》雜志記者朱文娜一事,成為媒體持續關注的焦點。撤銷立案、撤銷拘傳、派人赴北京向記者和雜志社致歉,這一事件正朝著人們希望的方向發展。
從當初的劍拔弩張走到目前這一步,媒體的關注功不可沒,包括據新華社在內的眾多媒體,對這一事件持續關注。1月8日,《人民日報》就此事發表署名評論,指出“當輿論監督登場之后,司法機構非但不應成為某些官員的私有權杖,更不應側立一旁保持沉默,這是依法治國的題中應有之義”。如果沒有輿論關注,要讓有關部門撤銷立案、撤銷拘傳、進京道歉,幾乎不可想象。這是輿論監督的勝利,我們為此深感欣慰。
然而,有關部門、當事人所作所為中反映出來的他們對待法律的微妙心理,卻令人十分不安。法律如何樹立權威?如何恢復人們對法律的信任?這些話題再一次沉重地擺在我們面前。
立案是追究刑事責任的起點,需要格外慎重。但這一事件中,有關部門在短短幾天時間內經歷了從立案到撤案的反復。這種“出爾反爾”反映出當前司法實踐在立案上的某種隨意性,對于在公眾中間樹立法律權威極其不利。
當然,要求公安機關立案沒有一點差錯,百分之百正確,既不公平,也不現實。司法實踐中,案情是隨著訴訟的步步推進逐漸清晰起來的。隨著訴訟的逐漸深入、證據的逐步充分,案情性質的逐步明晰,立案時判斷的偏差就可能顯現出來。原來認為有罪的,現在沒罪了,這種情況并不鮮見。然而,立案條件相對寬松,決不意味著可以隨心所欲。《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是否有犯罪事實發生,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這是決定是否立案的決定性因素。這一事件從立案到撤案,短短幾天時間,有關部門對基本事實的判斷來了個180度掉頭。如果說現在的撤案是在糾正當初的錯誤,那么,當初作出立案決定是多么的缺乏審慎。
發現了錯誤,及時終結,避免在錯誤的路上越走越遠,這當然是對的。然而,這種“出爾反爾”會讓百姓留下這樣的印象:法律,原來可以這樣隨意——一旦和“隨意”連起來,法律也就沒有任何權威性可言了。
法律權威性不夠,人們自然對法律能夠還他們公道缺乏信心,這從當事記者對待拘傳的態度中也可見一斑。對于西豐警方的抓捕,當事記者選擇了躲避。理論上說,雖然出面拘傳記者的是西豐警方,拘傳證上蓋的也是西豐警方的章,但他們畢竟是在代表國家辦案。面對國家采取的強制措施,主動配合而不是逃避,似乎更應該成為公民的選擇。
作為一名公民,應主動配合國家追訴,以早日查清案情,這既是對國家負責,也是對自己負責。這樣的道理,朱文娜未必不明白。如果她相信案件不會在錯誤的道路上一直走下去,相信之后的法律程序會還她清白,她或許就不會選擇躲避。躲避說明什么?說明對于之后的法律程序能夠糾正之前的錯誤,她沒有信心。
蘇格拉底誓死不越獄的事件,我們耳熟能詳。被判處死刑并有機會逃跑的他面對學生勸說誓死不越獄。他的理由是:“自己是雅典公民,有義務遵守雅典所制定的法律。”人們是否有義務遵守“惡法”,千百年來爭論不休。但趨利避害是人的本性,如果法律不能給他公正,躲著法律走就會成為多數人的選擇。
事件的進展見證了輿論監督的力量,這令人欣慰。但法律在其中扮演的尷尬角色,我們同樣不能不查。如何恢復法律權威?如何恢復人們對司法的信心?這一事件或許可以讓我們找到部分答案。(李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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