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河北律師韓甫政分別向國家發改委和信息產業部寄出了一份請求行政作為書,請求兩部委取消固定和移動電話月租費。韓甫政認為,電信運營商收取電話月租費與《合同法》、《價格法》、《公司法》相抵觸,并有違法律的“公平”原則。
韓甫政向記者解釋說,電信運營商向電話用戶收取月租費,雙方就應該存在法律上的租賃合同關系,《合同法》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可8.5億多固定和移動電話用戶以交納月租費的形式支付了租金,卻沒人取得電信運營商的“租賃物”,誰也不知道“租賃物”為何物,更別說對“租賃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了。
多年來,電信運營商一直有電話存在“占號費”的說法,但韓甫政認為,這些線路資源、設備資源,實際是電信運營商提供服務的必備條件。“就像我打出租車,你首先要有一輛車。”依據信息產業部的規定和電信服務合同,線路資源、設備資源等并不是服務合同的內容,可這些卻在“服務價格”中以月租費出現。因此月租費的存在,與《價格法》所規定的“服務價格是指各類有償服務的收費”相抵觸。
韓甫政認為,我國數以億計的電話用戶,多年來以初裝費、月租費,后來改以月租費的形式一直在給電信運營公司出資,這一出資總額截止到現在估計已達2萬多億元,遠超過我國全部電信運營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6倍多。“8.5億多電話用戶出資雖然超過電信運營公司股東出資的6倍多,卻從來不享有電信運營公司的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等權利。顯然屬于電話用戶被迫以月租費的形式給電信運營公司出資,與《公司法》的規定相抵觸。”
最后,韓甫政一語道破:電信運營商與電話用戶之間,根本不存在法律和事實上的租賃合同關系,卻讓電話用戶承擔月租費之“義務”;線路資源、設備資源等根本不是服務合同的內容,卻讓電話用戶為此在服務價格中付費買單承擔“義務”;電話用戶根本沒有為電信運營公司“出資”的義務,卻讓8.5億多電話用戶長期承擔出資“義務”。“電話用戶付出的是無絲毫權利回報的義務,電信運營商則擁有了與法律、法規等相抵觸的不承擔義務的無限權利,公平之秤已完全傾斜到電信運營商一邊。”
韓甫政請求兩部委依法履行保護電話用戶財產權利的法定職責,取消固定和移動電話月租費。(記者 邱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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