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犯李旭東被檢察機關指控犯有4項罪名 涉案資金6000余萬元法院將擇期宣判
1月10日上午9時,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甘肅大青山土地開發有限公司(簡稱大青山公司)董事,甘肅榮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簡稱榮達公司)原法人代表、董事長兼總經理李旭東涉嫌經濟犯罪一案,定西市人民檢察院當庭指控李旭東涉嫌犯有貸款詐騙罪,涉案資金3000余萬元;涉嫌犯有合同詐騙罪,涉案資金500余萬元;涉嫌犯有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涉案資金1000余萬元;涉嫌犯有偷稅罪,涉案資金1700余萬元。
面對檢察機關的指控,李旭東當庭認為,指控與客觀事實相差甚遠,混淆了罪與非罪,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的界限,偵查機關將某些事實的片斷進行了加工、夸張,與客觀事實不符。他認為,檢察機關指控其犯有貸款詐騙、合同詐騙、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不成立,對于偷稅罪的指控,他請求有關部門進一步審核。
檢察機關認為,李旭東采取虛假抵押、重復抵押等手段,詐騙銀行和金融機構的巨額貸款,并在貸款到期并完全具備償還能力的情況下拒不歸還,給國家金融機構造成了巨大損失;采用欺騙的手段,騙取工商登記部門設立虛假的“蘭州市大青山土地開發有限公司”,并以該虛假公司名義簽訂協議,詐騙國道高速辦的巨額征地補償款;在未辦理任何土地使用審批手續的情況下,非法征用國有耕地并進行倒賣,從中牟取暴利;指使和授意榮達公司管理人員和財務人員采取隱瞞收入、非法列支等手段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偷逃國家巨額稅款。李旭東的委托辯護人———律師尚倫生當庭舉反駁證據共201份,尚倫生認為,該201份證據屬于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但偵查機關并沒有向法庭出示,不利于該案件的查實。
經過一天的審理,法院將合議后定期宣判。
犯罪事實
涉嫌“詐貸”3000余萬元
據指控,1997年3月,榮達公司法人代表李旭東,以修建所謂“信合大廈”為名,向蘭州市城關信用聯社拱星墩信用社申請1300萬元貸款。拱星墩信用社根據時任蘭州市農村金融體制改革辦公室專職副主任馬某的決定和指示,與李旭東簽訂了貸款人民幣1300萬元的《抵押貸款合同》,含《抵押物清單》、《貸款抵押書》等貸款抵押手續,并從城關信用聯社拱星墩信用社給李旭東貸款人民幣1300萬元。后經司法審計鑒定證實,該1300萬元貸款未進入榮達公司賬內,該公司事實上隱匿了該項資金。
據指控,該“信合大廈”項目既沒有報批立項,更沒有開工建設。
據指控,該1300萬元貸款到期后,城關信用聯社曾多次向李旭東催收還貸,但李均以各種非正當理由拒絕還款,致使該貸款本金及利息共計1929.69萬元至今無法收回。
據指控,1996年至1999年間,李旭東還先后向蘭州市商業銀行所屬榮達信用社、榮達支行等金融機構貸款9筆,計2032萬元。李旭東在申請辦理貸款手續時,向金融機構提供的所謂“抵押物清單”等相關手續,其中7筆貸款共計1446萬元均無產權證明,屬虛假抵押和無效抵押。貸款到期之后,金融機構均多次向李旭東催收無果。
詐騙500萬元征地補償款
據指控,1998年6月1日,李旭東等人使用虛假的工商注冊登記資料,欺騙工商登記部門,設立了虛假的“蘭州市大青山土地開發有限公司”(簡稱“大青山公司”)。1999年7月12日,李旭東以該虛假公司的名義與國道連霍路柳古段高速公路辦公室(簡稱高速辦)簽訂了《國道主干線連霍路柳古段公司建設工程征用大青山開發區土地協議書》。在簽訂該協議的過程中,李旭東等人采用虛構地面附著物等非法手段,騙取高速段征地補償款500萬元。
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
據指控,1996年3月20日,李旭東在未辦理任何土地使用手續的情況下,違法與蘭州市城關區雁灘鄉灘尖子村原支書宋德貴(已因倒賣土地和受賄犯罪被依法判刑),簽訂了“征用土地協議書”,以每畝土地15.80萬元的價格,非法征用了該村9.75畝的耕地,共計土地征用費154.05萬元,實際支付給灘尖子村征用土地款86.23萬元,余額至今未付。
1998年4月18日,李旭東以每畝120萬元的高價將該宗土地倒賣,經司法審計鑒定證實,李旭東非法倒賣該宗土地,從中非法獲利1013.91萬元。
6年偷逃稅款1700余萬元
據指控,甘肅榮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該公司名義上是中港合資公司,但實質上是李旭東個人的私營公司。公司自成立以來,事實上一直盈利,但李旭東指使和授意該公司副總經理王某、馬某和財務人員張某等人,采用了隱瞞公司收入以及非法列支等手段將賬外收入資金直接沖減個人消費、揮霍和償還賭債等,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偷逃國家巨額稅款。
經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該公司納稅及適用稅率證明,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司法稅務鑒定證實,榮達公司自1996年成立至2001年,應納稅額1994.99萬元,實納稅額289.02萬元,偷稅1705.97萬元,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85.51%。(記者郝冬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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