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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昌縣一鄉鎮供電所收費員,15個月內挪用電費130多萬元,用于賭博和借貸給他人使用。1月10日,許昌縣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一審判處收費員時某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并責令其于判決書生效15日內退還尚欠公款77.7萬余元。
2005年12月,時某擔任許昌縣電業局榆林鄉供電所收費員后賭癮大發,短短的一個月內他便輸掉了經他手收取的5萬元電費款。截至2006年6月,他已虧欠所在供電所應上繳的電費款22萬元。2006年6月,時某被調往鄧莊鄉供電所任收費員,仍然賭性不改。2007年3月,時某已虧欠90萬元應繳電費款。由于局里對賬,他偽造了兩張金額共計90萬元的銀行轉款繳費單蒙混過關。法院審理查明,時某利用職務之便,共挪用公款130多萬元,用于賭博及挪用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巨大,已構成挪用公款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 杜文育 通訊員 伊建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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