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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4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惡經理”劉樂群糾集“打手”毆打致死致傷拆遷戶案作出終審判決,法院駁回劉樂群等人上訴,維持原判。去年9月20日,蘭州中院以故意傷害罪及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劉樂群有期徒刑15年,劉樂群等人向省高院上訴。
蘭州市建一公司直屬工程處原經理劉樂群承包了一開發公司的拆遷戶安置樓。1999年11月初,劉樂群聽說拆遷戶要搶其未交工的房子,便指使段俊霖、趙海鵬等人購買石灰、镢頭把,并雇用社會閑散人員魏榮等人駐守工地。1999年11月7日,趙海鵬等人與前來看樓的60余名拆遷戶發生暴力沖突,拆遷戶李某被镢頭把擊中頭部死亡,拆遷戶王某被毆成重傷。警方在偵辦此案過程中,從劉樂群的辦公室里查獲2把自制手槍和1把獵槍。(記者郝冬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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