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告席上,被害人李進(化名)的妻子高玲(化名)用悲痛的聲音講述著事發(fā)之前的情景:“當天早上他還很高興地給我打了個電話,說案子破了,用的手機就是禁毒隊獎他的。終于完成了任務,他希望很快可以回到老家,看看我和孩子。第二天再打這個號碼,手機就沒人接了……”2007年1月15日早上10點左右,李進的尸體被發(fā)現(xiàn)在昆明市盤龍區(qū)青龍大橋東面的山上,身上多處有傷,腳筋被人挑斷,在認尸的時候,李進的妹妹幾乎不敢正視。經警方偵察,4個參與這起殺人命案的嫌犯浮出水面。昨天,在云南省高院,李進的家人在事發(fā)一年之后再次與4名被告相見,激憤難平,家屬要求:“嚴懲這些壞人!”
最后一次行動中 “線人”遭綁
知道丈夫要回來,高玲當然很高興。今年40歲的李進初中沒讀完就離開鳳慶縣的農村老家,四處打工謀生;楹笈c妻子住在云縣,但也很少呆在家中,他對親友都說自己在外面做點小生意。去年1月15日中午,電話從昆明打來,要高玲去醫(yī)院認尸。在一審中,李進是“協(xié)助公安機關辦案的工作關系人”的身份得到證實。在筆錄中,被控主犯楊某說:“當我發(fā)現(xiàn)他是‘線人’,我就有了要殺死他的念頭!
2007年1月14日,李進給妻子打了個電話,告知對方自己負責的案子破了,估計很快就可以結束這邊的工作回家。電話掛斷沒多久,一個信息就來了:有人要買毒品,問他賣不賣。李進猶豫了一會兒,還是答應了,心想如果能多破一個案子,再多呆幾天也無妨。于是在當天下午,一輛微型車停在了李進所住的新南站附近的一家賓館前,車上的人就是買家,李進上車后車子開到了金陵公墓附近的一塊空地上,車還沒停穩(wěn),幾個聲稱要買毒品的人卻亮出了刀。
楊某坦言,在一開始他們就沒想用錢買,按照他們的計劃,先是假裝交易把對方騙出來,在驗貨的時候搶了毒品就走。但是李進的謹慎讓他們的計劃破了產,在里里外外仔細搜身之后,他們確定李進沒有把毒品帶在身邊,于是李進身上的財物成了他們首先搶劫的對象:一部手機、300元現(xiàn)金和2張銀行卡。逼問出銀行卡的密碼后,車上的一批人離開去取錢,另一批人繼續(xù)看守著李進,他們還希望從李進身上得到毒品。于是,在天色漸暗后,一行人駕車來到一家山莊,開了一個房間,在里面對李進拳打腳踢,并用電線綁住李進的雙腳,要他帶路去他的“窩點”取毒品。
“線人”身份暴露 被殺滅口
李進被逼無奈,帶著他們來到了西華小區(qū)附近,用手機撥通了一個號碼,要對方給自己送毒品來。可是半個小時過去了,楊某等人仍然沒有看見他們想要的東西,此時楊某開始懷疑李進的毒販身份。又等了一會兒,這群人終于失去了耐心,在車上對著李進又是一頓拳腳,將李進的頭部、胸部打成重傷。而這次他們還動用了氣手槍,這是團伙中一個姓宋的人向朋友借來的。就是這把槍,在李進的腹部周圍留下了一個彈洞,團伙中一個叫“小云”的人還用槍來重擊李進的頭部……一番摧殘后,李進終于昏死過去。
見李進失去了知覺,車上的人停止了暴行,幾人一合議,決定找個偏僻的地方將李進扔了。在夜色的掩護下,這輛微型車開往了白沙河方向,在青龍大橋旁的山上,他們把李進扔在一片密林中的碎石上,就迅速消失在了黑暗中。離開之前,他們還特意挑斷了李進的腳筋,以防他去求救、報警。
李進最終沒有再站起來,被扔下車后不久,他就因為顱腦損傷、肝臟破裂等多處致命傷而停止了呼吸。
調查手機通話對象 案犯歸案
警方通過通話記錄,調查了在李進遇害幾天內與他有過聯(lián)系的人員,2001年曾因搶劫罪入獄3年的楊某首先浮出水面。經過對楊某的詢問調查,另外3名案犯相繼被公安機關在掌握了確實證據(jù)后抓拿歸案,昆明市人民檢察院以搶劫罪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訴。一審判決:楊某,彝良人,25歲,小學文化,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全部個人財產;宋某,鎮(zhèn)雄人,22歲,初中文化,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全部個人財產;張某,鎮(zhèn)雄人,20歲,有期徒刑15年,罰金2萬元;陳某,四川人,37歲,大學文化,3年有期徒刑,緩刑3年,罰金5000元;被害人家庭獲得5萬余元的賠償金。
除了陳某,所有的被告人都提出了上訴。一審判決,對主要負責開車的陳某處罰最輕,然而,他的父母卻在庭后向法院提交了3萬2千元,作為對被害人家庭的補償,更替兒子表達了悔過之意。在二審法庭,我們見到了兩位年逾6旬的老人!罢埬銈兡軌螂[去我孩子的姓名,他好不容易讀出了大學,以后找工作的時候,我們不希望因為這個耽誤了他的前程。孩子其實也是無知,卷進了這個案子!标惸车哪赣H懇請道。
被害家屬索賠27萬 撫幼扶老
高玲在李進妹妹的陪同下參加了昨天的審理,李進的妹妹在昆明打工,在事發(fā)之前她都不知道哥哥來了昆明,來做什么。“這些人太殘忍了,怎么人命在他們手中像草一樣。哥哥走了以后,嫂子的負擔就更重了。在老家,她也是給別人打工,他們的兒子剛上小學2年紀,照顧老人的擔子都落在了她的身上。我們提出了20萬的死亡賠償金,5萬元用來把孩子撫養(yǎng)成人,2萬元作為老人的扶養(yǎng)費。”
對于新提出的民事賠償數(shù)額,3名年紀在20歲到25歲的被告人均表示無力承擔如此巨大的金額;刑事部分,3人也都認為自己被判重了。楊某的律師為其被控的主犯做了辯駁,認為事情是幾名被告共同實施完成的,從幾人的參與程度來看,分不出主、從犯,更不至于產生死刑和無期以下徒刑如此大的差距。另外2名被告則把責任都推到了楊某的身上,說自己很少或沒有對被害人動手,他們都是根據(jù)楊某的指示。
由于楊某是累犯,而其他幾人的行為也不同程度地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二審中,公訴機關堅持自己在一審中的意見。由于案情重大,高院將在上報審判委員會后改日進行宣判。(唐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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